換壹個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1和1996規定: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考察。
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2.2012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
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實施。
3.變化: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機關由公安機關改為社區矯正機構,明確了社區矯正的範圍和執行主體。
變化二:
1和1996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通知本人,並向有關人員公告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
2.2012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本人、本人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基層組織。
3.變化:將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執行機關指定為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制度正式上升到法律層面。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明確了社區矯正的範圍和主體,從立法上充分肯定了社區矯正的刑法性質。
2011年5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有類似規定。這些法律規定標誌著社區矯正正式進入法律層面,被賦予了刑罰執行的性質。社區矯正的司法本質是壹種刑罰執行行為,但它不同於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罪犯是在社會中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社區矯正工作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機構組織實施,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和指導下,以及相關部門、村(居)委會、社區矯正對象所在單位、學校、家庭成員或監護人、擔保人等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社區矯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