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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鍵法第96條含義的分解

關鍵定律

第九十六條

相關法律:本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9、10、11和12條。

意義分解:

1.本文是關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從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計算。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九項規定,所謂“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中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因需要保密,不能按涉及國家秘密案件處理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可以自行聘請,也可以由親屬代為聘請。

2.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的主要職責或工作是:

(1)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3)檢察院采取專業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偵查階段);

(四)將犯罪嫌疑人調離偵查機關;

(5)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其詢問案情。

對此,要註意區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聘請的律師。比如,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針對的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和裁判執行階段的訴訟活動,而不是偵查階段的訴訟活動。

3.註意,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和律師的訴訟行為有不同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不僅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而且聘請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還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11條規定,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4.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盡快安排。《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11條規定,壹般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會見;但是,對於下列特殊案件,應當在5日內安排談話: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犯罪。此外,根據《規定》第12條,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但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檢察機關或者法院不得派員在場。

5.註意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不同於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訴訟權利,後者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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