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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整個流程是怎樣的?

壹、刑事訴訟的整個流程是怎樣的?1.接受委托。2.審查管轄權。3.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4.會見被告。5.調查取證。6.準備出庭。7.法庭調查。8.法庭辯論。9.課間休息後工作。刑事訴訟中壹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刑事訴訟的流程,刑事訴訟的流程。立案1。公安機關的立案範圍管轄壹般刑事案件。二是檢察院的立案範圍是1,貪汙賄賂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偵查;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三、舉報、檢舉和控告(舉報信、申訴書);1.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交報告;2.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人民法院舉報或者控告。公檢法不予立案的,申訴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四,被害人的立案權對被害人的救濟。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調查1。流程1。審問嫌疑犯。(1)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2)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證、拘留證),可以傳喚。在市、縣指定的地點或者被訊問人的住處進行訊問,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3)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可以在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3.勘驗和檢查。五號搜查令。扣押物證和書證。評估7。通緝8。調查結束2。犯罪嫌疑人權利1。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3、檢查女方身體,應由女性工作人員或醫生進行;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4.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嫌犯或受害者。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二,審查起訴結果是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起公訴;2.不起訴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權利和義務1。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的人(授權委托書、刑事委托協議書)。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3.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自訴1。提起刑事自訴提交的材料1。提交壹份自訴原件,並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復印件。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復印件等。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復印件等。4、委托起訴的,應當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和聯系電話。公民作為代理人的,應當同時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5.證明存在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侵犯財產權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或法醫鑒定等。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告應當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證明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7.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二是反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三、當事人權利1、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四。自訴案件(1)純自訴案件1、侮辱誹謗案件(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件(造成重傷或死亡的除外);4.挪用公款案。(2)公訴、自訴案件1、故意傷害(輕微傷)案件2、侵犯通信自由案件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1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除外);4.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5.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以上八種情況,均可進行公訴和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壹、審判準備1、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附: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請表;(二)犯罪嫌疑人親屬提交相關身份證明;(施樂1,驗原件);(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四)申請事項在本區依法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施樂1,驗原件);(五)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傳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除外;(施樂1,驗原件);(六)與申請事項和請求有關的案例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3.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二、開庭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對指控的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辯,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辯論。4.被告人對指控罪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三。判斷(1)判斷類型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2.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3.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二)判決形式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2.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四。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上訴人應當在壹審裁判文書規定的上訴期限內向壹審法院提交上訴材料,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提供身份證,委托律師的,壹並提交。二、申訴和上訴期限為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判決不服的(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三。第二審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或者抗訴,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四、二審程序1,庭前準備;2.第三法庭的審判。判決:(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1。提交再審材料1和再審申請書,按照原審對方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2、原第壹、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者裁定;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第二,立案時間是1。壹般來說,刑罰執行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的,法院應當受理;2.在下列特殊情況下,超過兩年的,應當受理:①原審被告人可以無罪釋放;②逾期向法院申訴,法院不予受理;③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三、再審情況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4.法官審理此案時,犯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的行為。四、再審期限應當自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終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綜上,公安機關將對社會上涉嫌犯罪的時間進行初步調查。如果有犯罪事實,會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然後立案。然後會進行壹系列的刑事訴訟,按照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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