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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三個階段規定的羈押期限是多少?

刑事訴訟三個階段(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反貪局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的時限如下:偵查階段,在刑事拘留後三日內(特殊情況下為七日)(脫逃、合夥犯罪後三十日),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經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上述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偵查羈押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註:普通案件當事人壹般會在被刑事拘留後14日內被逮捕或釋放;逮捕後兩個月內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註:壹般情況下,普通案件會在壹個月內決定不起訴或提起公訴。庭審階段,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因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審理(如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察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合議庭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自行調查;當事人申請回避。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審限與壹審相同,但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法院決定。註:壹般壹審普通案件會在壹個月左右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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