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檢察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有權決定是否上訴。受害者和政府都沒有這些權力。因為檢察院的起訴代表的是國家,所以出庭的檢察官叫檢察官,嫌疑人叫被告人。法官居中,以體現審判的中立性。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住在法官席的兩邊,彼此對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指控被告人有罪、有罪。辯護人當庭發表對被告人的意見,為其辯護無罪或從輕。
交通肇事罪刑事追訴是指交通肇事罪已經被定性為刑事案件,需要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有關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由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民事案件壹般遵循不訴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國家司法機關壹般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是:犯罪的時間;犯罪空間的要素;案件所涉人員的要素;與案件有關的行為要素;與案件有關的要素。壹般來說,具有以下特征:(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權的形式;大多數案件都有明顯的犯罪現場;案件的因果聯系復雜多樣;案件的形成具有階段性和突發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