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進行質證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是堅持質證是質疑證據的前提,同時將質證的範圍拓寬到證據證明的目的。換句話說,辯護律師質證的維度不僅包括證據本身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還包括證據的證明目的或證明對象。刑事審判中要模仿民事案件中質證的做法,律師也要對證據目的進行質證。這時候就應該以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為依據,說明證據中有哪些內容是不能證明的,甚至可以否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事實上,辯護律師強調的對被告有利的那部分證據,有相當壹部分是對證明目的的質疑。
第二,辯護律師在進行具體表述時,可以說:“以下辯護人從證據的‘三性’和證明目的等方面,結合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辯護律師還可以更具體地說:“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這份證據中有幾個方面與此相沖突。”如果法官問辯護律師“妳對證據有異議嗎?”辯護律師可以說:“辯護人對證據的‘三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中有以下幾個方面與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相沖突(或不協調)。”
再次,如果辯護律師對證據的意見不能納入上述對證據“三性”和證明目的提出異議的框架內,則不能在質證環節發表。有些意見對於辯護特別有價值,比如強調證人證言中能夠證明被告人自首的部分。律師可以簡單說說,不宜進行,因為不屬於證據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