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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如何進行質證

按我們對“質證”的傳統理解,“質證”之“質”應為質疑之意。辯護律師對證據的質證,應局限於從合法性、真實性與相關性三個方面發表質疑性、否定性、挑戰性的觀點。

辯護律師進行質證,應當采取如下做法:

第壹,應當堅持質證是對證據提出質疑性意見的前提,同時把質證的範圍拓寬到證據的證明目的的方面。也就是說,辯護律師進行質證的維度,不僅包括證據本身的合法性、真實性與相關性,還包括證據的證明目的或者說證明對象。在刑事審判中,應當仿照民事案件質證的做法,律師對證據的證明目的也進行質證。這時,應當以檢察機關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為基礎,說明證據中的哪些內容不能證明,甚至是否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辯護律師對證據中有利於被告人的部分的強調,其實有相當壹部分屬於在證明目的方面提出質疑。

第二,在進行具體表達的時候,辯護律師可以這樣說:“下面辯護人結合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從證據的‘三性’以及證明目的等方面對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辯護律師也可以更為具體地說:“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指控被告張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該證據中有如下幾個方面與此存在沖突。”如果法官問辯護律師“妳是否對證據有異議?”辯護律師可以說:“辯護人對該證據的‘三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中有如下幾個方面與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相沖突(或說不相協調)。”

第三,辯護律師對於證據的意見,如果不能納入到前述對證據的“三性”、證明目的的異議的框架中,即不可在質證環節發表。有些觀點對於辯護特別有價值,比如強調證人證言中可證明被告人主動投案的部分,律師可以簡潔地說壹說,不宜展開,因為這本身並不屬於對證據的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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