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值得註意的是,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將承擔完全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基於年滿16周歲的人壹般身心成熟的考慮而作出的推定規定。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上述不同,這裏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相對的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時,才承擔刑事責任。3.14周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裏也要註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責任的。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16周歲以下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養。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對於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孩子被控刑事犯罪,壹旦我們註意到刑事責任年齡體系的適用,所謂差之千裏,那麽最好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來幫助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采取正確的方法和手段來懲罰犯罪的孩子。
法律客觀性: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對本國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壹、各國各地區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稱為未成年犯。從刑法第17條可以看出,我國未成年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其他有相同規定的國家有英國、日本、意大利、德國、韓國等。這是大多數國家的規則。但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較低,如法國為13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和匈牙利為12歲,墨西哥為9歲,香港和紐約為7歲。認為每個國家根據自己的歷史傳統、種族、未成年人發展狀況、教育狀況來確定自己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壹種審慎的選擇。如果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得太高,會縱容壹些壞人。另壹方面,如果刑事責任年齡定得太低,會導致打擊面太廣,也達不到懲罰的目的。第二,我國沒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據介紹,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深圳最近的壹項調查顯示,青少年犯罪中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最低年齡是從十歲開始,常見的是十二三歲。為了懲罰青少年犯罪,刑事責任年齡應該降低。作為特殊群體的未成年犯,我們在罪與非罪之間選擇非罪。在重罪和輕罪之間,我們選擇輕罪;在罰與不罰之間,我們終究選擇了不罰,他們是我們幫助的對象,他們極其靈活,任重而道遠。況且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青少年犯罪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麽可怕。從表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率不降反升。我國不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理由如下:1、12歲和3歲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具備相應的認識犯罪的條件。目前,中國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按照小學生六歲開始上學的說法,十二三歲的孩子是小學五年級,初中壹年級。他們的文化水平還很低,認知能力還很弱,缺乏必要的是非觀念。他們的理解、辨別和反抗能力與復雜的社會還有很大的差距。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具有明顯的特點,如好奇心、追求刺激、喜愛競技遊戲等。為了滿足這些需求,他們可以做出各種不計後果的冒險行為,甚至做出同齡人和成年人意想不到的事情。青少年犯罪中有壹種遊戲犯罪。他們看似在打遊戲,制造噪音,結果卻觸犯了刑法,對社會造成了危害,這無疑關系到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未成年人對滿足其需求的意義缺乏理解。因為實現需要社會性,所以有些手段是社會道德和法律不允許的,比如暴力、欺騙、竊密等,都是違法的。但是,未成年人有時候覺得需要無可非議,合情合理。他們不加思考地采取實現需求的方式,甚至不擇手段地滿足自己的需求,從而導致犯罪。由於現階段我們的法制教育還沒有真正開始,所以很難說他們是故意犯罪。2、12、3歲的未成年人意誌力薄弱,難以抑制犯罪意圖的具體分析。我們知道,它包括兩個方面: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首先,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就是認識因素。“在承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概念的法律制度中,這壹年齡的起點不應定得太低,應考慮到情感和心理成熟的實際情況。”[2]此外,行為人對其行為將導致的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雖然壹些未成年人意識到殺人、傷人等行為是錯誤的,但壹旦發生危害後果,這是他們不希望的。他們只是想給對方壹個教訓。作為壹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他不容易也不可能阻止危害後果的發生。3、任意擴大處罰範圍和處罰目的偏離了預防犯罪的處罰目的之壹。貝卡利亞、費爾巴哈、切薩雷·龍勃羅梭和菲利普都主張預防犯罪。預防可分為個體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