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偵查的任務是什麽?
刑事偵查是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調查人員試圖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受害者的身份,還可能尋找和詢問證人。而職業偵查員主要關註職業罪犯。
1,在尋找沒有留下指紋或其他確鑿證據的罪犯時,往往可以通過分析他們慣用的方法取得進展;職業罪犯似乎習慣於使用壹些伎倆(比如破門而入)來尋找某種贓物,並留下壹些痕跡。
2.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偵查被視為壹個非常重要的訴訟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1)項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門偵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
3.調查與起訴和審判密切相關。就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的完成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訴和審判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很有可能調查結論會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實施的專門偵查活動,也包括為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者自殺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偵查行為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二、刑事偵查結束後如何處理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明,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結束偵查、辦理案件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壹種訴訟活動。
經過調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6條、第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期限,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終結的案件進行偵查,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綜上,我梳理壹下刑偵的相關內容。可見,壹般刑事偵查都會采取各種偵查措施,然後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而且刑事偵查也有壹定的期限,偵查結束後,要根據偵查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