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法律客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在此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只要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的批準,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在會見的談話內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所需要的都可以談,不受限制。另外,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內容亦不應受到檢查和隨意扣押。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訴意見書》所述事實有出入的,辯護律師要詢問清楚,即使是細節上的出入。(2)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和證據線索。(3)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義務。如,在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其訊問時,其自己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自我辯護的權利,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申訴的權利等。(4)詢問案件有關情況。詢問其已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對其是否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行為、隨案有無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等。根據前述會見所了解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對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或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應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若犯罪嫌疑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辯護律師可以代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若隨案有扣押、凍結的財物,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解除。若羈押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則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可以代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