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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嗎

所謂案卷主要是根據文件的來源、時間、內容和外形上的異同點和聯系組成的,包括案卷封面、卷內文件目錄、卷內文件、卷內備考表等幾部分構成。那麽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嗎?接下來就來為大家解答。

壹、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嗎(壹)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

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權同當事人會見、通信,不需要公安機關批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四)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聽,不許公安人員陪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五)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六)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有權對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七)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八)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九)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十)申請辦案人員回避、並提出復議。

(十壹)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控告、申訴。

(十二)作為代理人與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並爭取獲得受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二、在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有哪些在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有: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三、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閱卷嗎不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只有會見權,在案件移送偵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在相關部門查閱相關案卷材料。

以上就是為大家解答的關於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嗎問題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偵查階段還沒有卷宗生成,律師是無權也沒辦法閱卷的,也就談不上違規。案件需要到審查起訴階段生成卷宗,這時律師是有權利閱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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