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並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第六十八條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帶助手參加審判。參加庭審的律師助理可以從事輔助工作,但不得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