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行賄罪?
發行人:鄧發行時間:2009年8月20日
賄賂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犯罪。根據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賄賂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主動賄賂和被動賄賂。
行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財物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在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主觀要件,即只要行為人為此給予財物,就可以構成受賄罪,最終是否獲得不正當利益無關緊要。
受賄是指因敲詐勒索,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在受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客觀要件,即只有行賄人給錢,獲得不正當利益,才構成受賄罪。如果他只是給錢,而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就不算受賄。
受賄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利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受賄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受賄數額不足1萬元,但有具體情節的,也應當立案。
受賄罪的解讀與辯護
出版者:鄧發布時間:2009-12-04。
行賄是商業賄賂中非常常見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賄賂可以細分為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下面筆者結合相關司法文書對受賄罪、單位犯罪、單位行賄罪進行解讀,並對這些罪名的辯護角度進行簡單說明。
1.受賄罪(刑法第389條、第390條)
賄賂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賄賂分為主動賄賂和被動賄賂。關於兩者的區別,請閱讀本網《什麽是行賄罪》壹文。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2.受賄數額不滿壹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行賄的;(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賄賂罪辯護的關鍵是區分主動賄賂和被動賄賂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具體情形
二、向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上述單位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下,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行賄的;(二)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是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受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