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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和逃稅哪個更重要?

這兩個階級之間不應該有任何比較。它們的性質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或者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有四種具體情形的,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這些情節是:向三人以上行賄;利用非法所得進行賄賂;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同時,解釋規定,行賄人在檢察機關立案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察機關破獲相關行賄案件的,則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行賄人在檢察機關立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時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行賄人曾經有過下列情形之壹,那麽壹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它們是:

向三人以上行賄;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由於偷稅罪是壹個常見的罪名,應該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這個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將原刑法第201條中的偷稅罪改為偷稅罪。但具體行為和案件管轄範圍與原偷稅罪基本相同,最大區別在於增加了不追究偷稅罪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下面我們就以偷稅罪為例來回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些條的規定處罰。

以上是對偷稅漏稅的立案標準是什麽,如何處罰這個問題的回答。可見,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偷稅罪。因此,偷稅罪應當根據具體行為違反了哪壹條法律規定來定罪量刑。同時,由於偷稅案件涉及經濟、稅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問題更加復雜。因此,建議當事人盡快委托專業律師進行咨詢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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