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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的含義

問題1: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區別與聯系壹、行政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糾紛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通過第三方進行思想調解和教育,促使雙方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權範圍內對特定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範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

在中國這個人口大國,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和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大量的民事和經濟糾紛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如何解決這些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發展,是我們應該思考的範疇。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我國調解制度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制度。此外,還有仲裁調解和律師調解。這些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構成了我國完整的調解體系。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非常明確,本文就不研究了。我只是想對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做壹個粗淺的認識,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為我國的行政調解工作盡壹份力。

二、行政調解的性質和作用

與法院調解相比,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屬於非訴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應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是壹種自願的調解活動,根據現有法律,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達成的協議。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仍應與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壹樣。

在中國,自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所有革命根據地的基層人民都有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行政調解逐漸發展成為多種形式。除了壹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基層調解,法律還規定,壹些國家行政機關負責調解具體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我國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兩大職能: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和監督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壹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糾紛。這是區別於人民調解的重要特征。多年來,我國行政機關通過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很多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都是雙方自覺履行,很少通過訴訟解決。可以說,行政調解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調整經濟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行政調解的類型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進行的調解有很多種。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基本上可以調解糾紛。但是,行政調解主要指以下幾類:(1)基層人民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壹直是中國基層人民的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進行。司法輔助人員是基層群眾的壹員,是司法行政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個體工商戶、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3)公安機關調解。我國《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 gt

問題2:行政調解可以調解行政糾紛嗎?如果不服行政調解,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妳的問題不清楚,具體法律問題發過來。(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爭議。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前壹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二十五條也有要求。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協議,從而合理、徹底地解決糾紛。(1)基層群眾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壹直是我國基層人民的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進行。司法輔助人員是基層群眾的壹員,是司法行政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個體工商戶、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3)公安機關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後,應當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調解。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4)婚姻登記機關調解。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同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此,婚姻登記機關還可以對婚姻雙方進行調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爭議耐心進行說服教育,使爭議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協議,從而合理、徹底地解決爭議。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倫理規範,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勸導,促使其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司法調解也叫訴訟.....> & gt

問題三:行政調解和行政調解是壹個意思嗎?不是,調解是為了相應處理,調解只是為了化解矛盾。

問題四:調解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妳好!以下九種情況可以進行調解:1。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被告可以自行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

問題五:什麽是行政調解制度?行政調解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依申請或依職權通過非訴訟程序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制度,是各種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總稱。

行政調解是壹個尚未完全界定的概念。在學術界,“行政調解”壹詞很少出現,更不用說定義了。定義壹個缺乏定義、在法律上沒有完全成型的實踐概念並不容易。然而,“語言的首要用途在於名詞的正確定義;.....語言最大的濫用在於定義錯誤或者沒有定義。”[5]行政調解的定義是以簡單明了的邏輯方式揭示其內涵和本質屬性。

首先,在性質上,行政調解是壹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所謂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指不經過正式審判程序解決糾紛的方法的總稱[6]。行政調解是行政主體作為獨立、超然的第三人解決糾紛的過程。行政調解在壹定程度上引入了訴訟程序,具有強烈的司法特征,可以視為壹種準司法行為。但不能認為行政調解是壹種司法行為,是委托司法[7]還是行政司法[8]。因為雖然在行政調解的適用程序中引入了壹些司法機制,但相對於司法程序而言,這些機制相對靈活、簡單、成本低廉,更註重效率。與司法行為不同,它必須嚴格遵循“不訴不理”的原則,行政主體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也可以依職權啟動調解程序。而且,行政調解壹般不是終局的。這種非訴訟程序從根本上屬於行政程序的範疇。與此同時,行政調解“對民事糾紛的管轄權並不比法院更廣。”通常是那些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或者確實難以、不便由法院審理的糾紛,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相應的行政機關作出判決”[9]。

其次,行政調解是行政主體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在中國,調解社會糾紛主要有三種制度:社會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與前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調解主體是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解決社會糾紛的行為才是行政調解行為。在我國,行政主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壹切以行政機關名義調解社會糾紛的行為都應屬於行政調解的範疇,因為行政機關會利用行政權力以有形或無形的方式進行調解。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調解社會糾紛的行為,只屬於行政調解的範疇,否則屬於社會調解。此外,“在中國,幾乎沒有人不屬於某個單位、部門或社區...當某個單位、部門或社區的成員之間發生民間沖突時,他們的領導為了穩定軍心、團結同事,往往要出面做‘說服工作’,而這種說服又不同於壹般第三方的說服,因為它帶有行政權威的有形或無形的色彩。”[11]這種糾紛解決機制雖然帶有壹些行政色彩,但不屬於行政調解的範疇,而是單位、部門或社區內部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屬於社會調解的範疇。

第三,行政調解是由各種糾紛行政解決機制構成的制度體系。“任何文化中的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和社會制裁的選擇,都傳遞著人們喜愛的理想,表達著人們對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他們與他人關系的好壞。它們表明人們是想要避免還是鼓勵沖突,是壓制還是溫和地解決沖突。”在社會轉型中,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這種復雜性必然導致對行政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的客觀需求。* * *、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都屬於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範疇。行政調解與* * *、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的具體解決機制不在壹個層次。行政調解是行政主體解決社會糾紛的各種機制的總稱。

問題6: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對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問題7:行政訴訟中是否應該確立調解原則?行政訴訟調解的基本原則是指體現行政訴訟調解指導思想,貫穿行政訴訟調解活動,用以規範和指導行政訴訟調解中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調解原則作為行政訴訟的壹部分,必須納入行政訴訟原則,遵循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行政訴訟調解遵循合議庭原則、回避原則、公開審理原則和二審終審原則。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有具體的細分原則:

(1)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行政訴訟調解的首要和基本原則。既然是調解,人民法院就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調解的關鍵是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只有自願才能達成協議,才能促進真正的和解。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被管理人,是訴前行政行為的繼承人,不是自願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其權力是合法的,可以反復使用。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性和權利影響的持久性,決定了原告在訴訟前明顯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而行政訴訟改變了這種狀態,給了雙方壹個地位平等的機會,而這種地位的改變是以自願為前提的。

在司法實踐中,“以壓促調”、“以誘促調”、“以壓緩調”等現象都違背了自願原則。調解不能強迫,既要體現雙方的意願,又要考慮到雙方內心的表達是否真實。在行政案件調解中,應當註意調解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直接、自願,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

(2)合法性原則

行政訴訟的本質是行政救濟,是通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合法性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遵循法定程序,使程序合法。事實上,形成的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具體而言,這壹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是人民法院調解活動的程序應當合法。由於法律規定了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的調解制度,這些為行政訴訟調解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範例。行政訴訟中的調解程序可以與上述調解程序進行比較和借鑒。二是人民法院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有壹定範圍的自由裁量權,允許其在法定範圍內根據具體情況享有實體權力的處罰。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才能有效。

(3)原告利益優先原則

基於對行政行為的尊重和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保護,結合對行政訴訟法權利平衡理論和最大限度保護弱勢當事人利益的認知,在被告可以讓步的情況下,行政訴訟調解應當優先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這將有助於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增進社會和諧。

(D)有限調解原則

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不可能實行完整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受到多方面的束縛,只能實行有限調解制度,即把調解制度適用的行政訴訟案件限定在壹定範圍內。

問題八: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是什麽意思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壹般不適用調解?由於行政行為壹般是國家行為對公民或法人私權的侵犯,這直接導致調解在行政訴訟中的不適用,原因有二:

1,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過審判來確定,不允許任何人通過協商來確定;

2、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有處分權;作為當事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無權處分這壹權利。

問題9:宏觀調控的意義和作用。宏觀調控是壹國中央政府對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運行的總體調控,也是宏觀經濟的調節和控制。宏觀調控的手段很多,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計劃引導、政策調控、法律規範、信息引導和行政幹預。具體如下:1。規劃是指由國家和地方層面、不同層級部門、不同專業領域、不同規劃對象組成的規劃體系。例如,第十個五年計劃是最高層次的計劃。剩下的規劃必須以這個規劃為基礎。2.政策也是壹個大系統,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消費政策、流通政策、分配政策、價格政策等等。3.法律我就不細說了。妳壹提就明白了。與最近頒布的循環生產法壹樣,這是壹部促進可再生資源利用和保護環境的法律。對宏觀經濟的導向作用不言而喻。4.信息導向。主要建立全國開放的經濟信息系統,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經濟運行和預測信息,為全國生產經營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導,改善經濟運行的盲目性。5.* * *行政幹預是壹種超經濟的行政強制方式。對於市場經濟體制來說,越少越好。但這是必要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去年的汶川地震。如果* * *不使用超經濟手段(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情況可能更嚴重。上述手段的運用必須綜合考慮,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選擇適當的組合,使各種手段的調控方向壹致,調控措施合理,調控力度適當。因為宏觀調控的對象是宏觀經濟,所以上述手段的組合都是為了使宏觀經濟按照中央政府的計劃方向運行。我國中央宏觀調控目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註意這個增長是量和質的統壹,要穩,不能大起大落。) 2.充分增加就業(高失業率意味著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勞動力是所有資源中最寶貴的,必須充分利用。而且,就業是民生之本。高失業率會導致壹系列的社會問題。3.保持物價相對穩定。(這也是關系到民生的大問題)4。實現收支平衡。國際收支平衡是指中間平衡。目前中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嚴重失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大,外匯儲備達到幾萬億美元,外國(我們的國際貿易夥伴)意見很大。別人吃虧了就不願意跟妳做生意了。它最終會對我們的經濟產生負面影響。然而,中國的資本賬戶處於赤字狀態。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把更多的錢帶進中國,而我們的海外投資者把更少的錢帶出去。這樣可以抵消壹部分。但還是不平衡。只要宏觀調控措施是:1,保持經濟總量平衡(總供給和總需求基本平衡,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2.促進經濟結構優化。3.提供宏觀經濟效益。4.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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