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行政訴訟是關於行政案件的。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在受理和裁判案件上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被告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問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進行的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不僅有壹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團體。
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在審理和判決的形式上不同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
4.行政訴訟是在特定範圍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能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糾紛。有些行政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則不受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的行政糾紛,只能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
2.行政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
1.原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有權在訴訟中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
2.被告有權對原告的訴訟進行應訴;
3.申請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的回避權;
4.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6、經人民法院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7.經人民法院許可,有權查閱、復制本案的審判材料和有關法律文書,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8.查閱和修改法庭記錄的權利;
9.開庭前,原告有權撤訴,被告有權在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發財;
10,在訴訟過程中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如果政府行為損害了公民的利益,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特點。行政訴訟是為了解決行政爭議,其程序是由法院審理的。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單位或個人,被告是政府機關。這些是它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