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司法機關為保障偵查和審判工作而采取的措施。常見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壹般不超過37天。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需要經法院批準並在規定時間內移送看守所。取保候審是指對不需要羈押或者羈押條件不成立的犯罪嫌疑人,在繳納壹定數額或者提供擔保後,可以給予臨時自由。監視居住是指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但不需要拘留的措施。需要註意的是,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為保障偵查、審判工作而采取的措施,必須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內進行,必須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強制措施被濫用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怎麽辦?強制措施被濫用或者超過規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訴或者尋求律師幫助。如確有濫用強制措施或超期羈押的,相關司法機關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為保障偵查、審判工作而采取的措施,必須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內進行,必須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如有虐待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可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訴或尋求律師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