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行政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行政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書記員:下面請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第97條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之規定,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書記員: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原告證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書記員: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證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請註意,下面宣讀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1〉未經法庭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錄音、錄像。

〈2〉與本案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

〈4〉不準鼓掌,不準喧嘩。

〈5〉不準發言,不準提問。

〈6〉攜帶手機、尋呼機者需關機。

〈7〉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審判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法庭規則者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逐出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宣讀完畢。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合議庭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證人均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全體請坐

審判長:王楠訴江北市人事局對其“不予錄用”行政決定不服壹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現有江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本案審判長:王雙喜;審判員:徐淩飛,劉燕,依法組成合議庭,馮玉紅擔任本案書記員。

審判長:(敲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妳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審判長:年齡?

原 告:24歲

審判長:民族?

原 告:漢族

審判長:籍貫?

原 告:遠東省江北市

審判長:住址?

原 告:江北市鹹安區解放路20號

審判長:原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托書

原 代:(宣讀)

審判長: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審判長:法定代表人?

被 告:劉鐵

審判長: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東山區中華路11號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托書

被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 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出庭人員身份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進行辯論的權利 提起上訴的權利 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承辦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員或其他人員回避。

原告,是否申請回避?

原 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妳是否申請回避?

被 告: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以下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履行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審判長:原告,是否聽清楚?

原 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是否聽清楚?

被 告:聽清楚了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的主要事實和進行陳述,提供證據應客觀、真實,如有偽證,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宣讀起訴狀

原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妳還有要補充的嗎?

原 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 告:(宣讀)

審判長:被告,妳還有要補充的嗎?

被 告:沒有

審判長:(合議)經法庭調查,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以下三個方面:

(壹)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審判長:原告,對以上爭議焦點妳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以上爭議焦點妳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被 告:沒有

[被告舉證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入舉證階段,首先由被告方舉證,在此期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被告方證人時要註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被告,就妳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出示證據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壹份證據,由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壹份,用於證明江北市人事局招錄國家公務員工作是嚴格依據這壹規範性文件做出的。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證據,江北市第壹人民醫院出具的原告的體檢結論壹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證據,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原告的復檢結論壹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準許證人江北市第壹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李晶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證人李晶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妳的姓名?

證 人:李晶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江北市第壹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幸福小區51號

審判員:李晶,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妳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證人,請妳把原告在妳院做體檢的情況描述壹下

證 人:我看了她前面幾項檢查都合格,接下來我給她做了肝功能檢測,也正常,我又給她做了乙肝五項檢測,她的壹四五項呈陽性。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妳可記得,原告在妳院進行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是什麽時候?

證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檢測結果是什麽?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第壹四五項呈陽性,即醫學上所稱的小三陽

被 代:妳能否解釋壹下什麽是小三陽?

證 人:所謂小三陽就是指乙肝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它的病毒復制較慢,有傳染性。

被 代:妳院綜合原告的各項體檢結果做出的體檢結論是什麽?

證 人:不合格

被 代:這結論是根據什麽做出的?

證 人:是依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和我院的體檢結果做出的。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妳的職稱是什麽?

證 人:副主任醫師

原 代:妳從事這壹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當事人在妳院所做的體檢結論是什麽?

證 人:體檢不合格

原 代:作為醫療機構,妳們有什麽資格做出這種不合格的結論呢?

證 人:我院是依據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李晶,妳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準許證人解放軍863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遠東省乙型肝炎治協會副會長邊霞出庭做證。

審判長:傳證人邊霞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妳的姓名?

證 人:邊霞

審判員:民族

證 人:蒙古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解放軍863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新城區海洋路101號

審判員: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妳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被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能否告訴法庭妳院的級別?

證 人:國家三甲醫院

被 代:作為公務員招錄體檢復檢的指定醫院妳院對原告王楠作出的復檢結論是什麽?

證 人:體檢不合格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妳的職稱是什麽?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妳從事這壹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當事人在妳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是什麽?

證 人:在兩對半檢測中她的壹五兩項呈陽性。

原 代:能否說壹下壹五陽與小三陽的區別?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指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中,小三陽表現為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壹四五三項均呈陽性,壹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壹五兩項呈陽性。小三陽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趨向恢復,病毒復制較慢,傳染性相對較小;壹五陽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發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攜帶者。

原 代:壹五陽是否具有傳染性?

證 人:壹五陽由於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其可排出病毒成為傳染源,因此我們認為它具有傳染性。

原 代: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邊霞妳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進行舉證,在此期間,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原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原告方證人時要註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原告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求法庭準許出示第壹份證據我當事人於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招錄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壹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在此次公務員招錄考試中綜合成績排名第壹。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請求法庭準許出示第二份證據《遠東省人事廳行政復議決定書》行復字(第03023號)壹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對江北市人事局行政決定不服,提起過行政復議。

審判長:被告,是否收到過該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 代:收到過。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三份證據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具的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壹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的檢測結果為“壹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請法庭允許證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庭作證,用以證明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為“壹五陽”。

審判長:傳證人姚波到庭。證人妳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妳的姓名?

證 人:姚波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家屬樓15樓807室

審判員:姚波,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妳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有。證人,妳的職稱是什麽?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妳從事這壹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當事人在妳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的結果是什麽?

證 人: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體呈陽性,也就是“壹五陽”,肝功正常,B超檢查正常,沒有肝炎癥狀及體征。

原 代:壹五陽與小三陽有什麽區別?

證 人:小三陽是乙肝五項檢測中壹,四,五項呈陽性,即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而壹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呈陽性。小三陽的傳染性很小,而壹五陽確切的說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這麽說,壹五陽是不具有任何傳染性的,對嗎?

證 人:是的。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妳與原告以前是否認識?

證 人:不認識。

被 代:妳是否記得原告是何時到妳院做何種檢測的?

證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即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

被 代:妳確定在妳院檢測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嗎?

證 人:是的,我確定就是她

被 代:妳怎麽會記得這麽清楚?

證 人:因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時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壹個人在那等候檢查,我們在檢查之前聊了幾句,所以記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姚波,妳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五份證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報告壹份用以證明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具有任何傳染性。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有異議!美國斯坦福大學的研究結果只屬外國學術組織的學術觀點,不足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

審判長:本庭會考慮妳的意見。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經征求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對通過當庭質證的下列當事人所舉之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法律效力進行確認:

被告方的證據有:

(1)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壹份

(2)江北市第壹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壹份

(3)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壹份

(4)證人李晶,邊霞的證言。

原告方的證據有:

(1)公務員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壹份

(2)行政復議決定書壹份

(3)遠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壹份

(4)證人姚波的證言

(5)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研究報告壹份

以上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其證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認定。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應就本案的主要事實、證據以及做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依據展開辯論,不在枝節問題上或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上糾纏,辯論應當

實事求是,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不得責罵或進行人身攻擊。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代理意見

原 代:(代理詞)

審判長:由被告發表代理意見

被 代:(代理詞)

審判長:下面進行自由辯論,原告方先發言。

原 代: 我們認為,作為醫療機構,醫院沒有權利對壹個人做出不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的結論,它只能就壹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做出醫學檢查,不能做出具有強制性的結論。

被 代:我們認為普通醫院的確是無權對壹個人是否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做出結論,但江北市第壹人民醫院及解放軍863醫院是經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所指定的對報考公務員的考生進行體檢的綜合性醫院,其是有權對考生做出體檢結論的。

原 代:經檢查,我當事人為“壹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中非常明確地列出了屬於“乙肝兩對半檢查不合格”的七種情況,包括大小三陽在內,其中並不包括壹五陽的情況,被告對此如何解釋?

被 代:請原告律師明確,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機關,而非醫療機構。我當事人只根據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做出行政行為,不考慮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並沒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哪壹條款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

被 代:《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和《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第十六條第五款中都明確規定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這壹條件。原告律師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屬於身體健康,能夠擔任國家公務員?

原 代: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應按現癥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我當事人報考的是江北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職位,並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除外情況,而《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違反了上述規定,不具有參照性。

被 代:《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是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所制定的,是遠東省依法對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所適用 的,其充分考慮到國家公務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及社會公***利益,才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做出必要的限制,這與《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並不沖突,屬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應得到承認。

原 代:我們認為身體健康的含義,就是必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只要醫學證明其身體條件能夠保證履行職責就可以錄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應該成為我當事人被拒絕錄用的理由,就錄用公務員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這種條件超出了工作性質的需要,就會構成歧視。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實際上違背了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當事人的平等權利。

被 代:對原告律師所提出的身體健康的含義,我們認為純屬個人觀點,毫無依據。因為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也只原則性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並未做出具體規定。其次,原告方將不錄取乙肝患者為公務員視為乙肝歧視侵犯其平等權利,這種觀點本身就存在問題。首先,憲法上規定的平等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憲法上確保的是機會均等的權利,要獲得相應職位還得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標準和資格要求。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為組織招考機關並沒有限制原告參加公務員考試和進行體檢,而是嚴格按照《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決定,這並不構成對原告的歧視和侵犯其平等權。

原 代: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研究中心的報告表明,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醫學上已經被視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視為什麽要拒錄乙肝患者為公務員呢?公民通過擔任公務員的職務,參與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行使《憲法》上的政治權利,被告的拒錄行為,不是連憲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剝奪了嗎?

被 代:我們認為 首先那是美國的研究結果,我國醫療權威組織未曾公布這樣的結論,我當事人依據的是我省的規範性文件和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而不是國外某個學術機構的學術觀點。其次,我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並不存在剝奪原告政治權利的情況,剛才我方在代理詞中已經闡述了平等權的含義,報考公務員參與國家管理僅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的途徑之壹,且考慮到公務員接觸人員多,範圍廣等情況,對錄取國家公務員提出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這是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選擇權的體現。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觀點?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觀點?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 告:審判長,審判員:如果說被告依據初檢結論“小三陽”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我認為是可以諒解的。但是,被告在復檢醫院出具“壹五陽”即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檢結論之後,依然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是對我的惡意歧視!懇請法庭維護全中國1.2億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業權和違法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管理的憲法權利。依法做出公正判決,判決被告的行政決定違法。還法律,法規的本來面目!

審判長: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被 告:審判長,審判員:我局招錄公務員工作歷來貫徹的是在法律範圍內“任人為賢”的方針,原告王楠的確是壹個非常優秀的人才,但面對其“不合格”,的體檢結論,為了正確使用法律、法規,為了更好的實現政府職能,已達到服務社會,造福人民的目的。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對原告王楠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請求法院給與依法判決。

審判長:經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爭議集中於被告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並從三個方面展開辯駁:(壹)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

原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與國家規定不符,其筆試,面試成績合格,體檢標準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應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被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是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不合格,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不應錄用,其行為屬合法的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審判長:下面合議庭進行合議,待合議後,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休庭後,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到書記員處查閱庭審筆錄,並簽名。如有遺漏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休庭!(敲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記員:休庭結束,現在復庭。全體起立,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庭。

審判長:本案經合議庭認真評議,本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是非責任已經明確,下面進行宣判 (宣讀判決書)

審判長:(宣讀完畢)原告,是否上訴?

原? 告:不上訴

審判長:被告,是否上訴?

被? 告:不上訴

審判長:閉庭!(敲法槌)

  • 上一篇:襄陽法律援助中心會免費咨詢嗎
  • 下一篇:張金龍的超然的人生境界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