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其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調查取證、會見當事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律師通過掌握的證據材料為當事人辯護,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其實律師是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即使是在偵查階段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而家人不能進行探視、會見的,律師在符合了規定條件之後,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也是可以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並且了解案件的情況。期間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