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虛開的主要標準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這裏的“情況”是指壹項經濟業務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貨物交易或勞務發生,只要開票人不是實際銷售(提供)方;或者開票人是實際銷售(提供)方,但是金額不符;或者與實際交易項目不符,都屬與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不符,即構成虛開。在認定虛開發票的行為時,應根據查獲的證據和查證的事實,依具體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1)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A、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B、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C、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對於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A、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B、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C、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虛開發票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是總的原則。
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均將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作為懲處的對象。
2、稅務行政處罰方式:
(1)沒收違法所得。
(2)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款的第壹檔處罰“可以並處”是選擇性規定,第二檔處罰是強制性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並處罰款。
3、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壹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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