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205-1條虛開發票罪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通知中提到:
1.根據《決定》第壹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下列行為之壹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本人、他人或者介紹他人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額10000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情節嚴重”: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稅5萬余元;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虛開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稅30余萬元;
(二)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使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654.38+0萬元以上,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結束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分子和騙取稅款的犯罪分子,應當以虛開的稅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