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這麽寬?小許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已向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賬戶裏170元,取175000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4月21日10時,被告人徐婷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他驚訝地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賬戶上只扣了1元。狂喜之下,徐婷連續取款5.4萬元。那天晚上,徐婷回到住處,把這件事告訴了她的同伴郭鞍山。兩人馬上又去取錢,然後重復操作多次。經警方調查,徐婷先後取款171,共計17.5萬元;郭鞍山退出654.38+0.8萬元。後來,他們每個人都帶著偷來的錢潛逃了。
同年165438+10月7日,郭鞍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贓,金額18000元。天河區法院審理後,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投案自首,主動退還贓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1000元。潛逃壹年的徐婷因投資失敗揮霍175000元,今年5月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婷及其同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此,徐婷的辯護律師表示反對。他說自動取款機的錯誤是銀行的錯。另外銀行有足夠的時間追回這筆錢,但是因為周末錯過了。因此,這654.38+075萬元可以認定為“忘事”,徐婷的離職行為僅構成侵占罪。
171惡意提現被重判。
兩人都利用ATM機的漏洞行竊。為什麽兩個人的句子差別這麽大?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鐘文東表示,雖然此案看起來法院判得很重,但仍在法定範圍內。鐘文東說,徐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自己銀行卡內只有170元的情況下,采取秘密手段進行竊取,但在發現銀行系統出錯時,故意惡意占有,分1次惡意取款,非法取走175000元。得手後潛逃,並將贓款全部揮霍,符合盜竊罪的法定要件。同時,雖然郭鞍山與他壹起盜竊,但兩人並沒有故意實施相同的犯罪,只是采取了相同的犯罪手段,分別實施,且最終的支付也是以各自卡內提取的收益為基礎,所以不構成相同的犯罪,僅以各自的取款額計算盜竊金額。根據《刑法》關於盜竊罪的相關規定,同案被告人郭安山個人盜竊數額較小,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同時主動投案,並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罪行,故從輕處罰無可厚非。
ATM被視為金融機構是否過於嚴格?
根據刑法對盜竊罪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而我國刑法相應的規定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徐婷不僅揮霍了巨款,還私自潛逃直至被捕,且無減輕處罰情節。所以法院適用規定的最高刑沒有錯,還是在法定範圍內。
那麽,盜竊ATM機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很多市民認為把ATM機當成金融機構太苛刻了。“那不是滿大街都是金融機構嗎!”對此,鐘文東認為,ATM機在財產的各個方面也應該算是金融機構。因為ATM機中的現金也來源於金融機構,其財產所有權屬於金融機構,可以視為金融機構財產的延伸。同時,ATM機是金融機構擁有和管理的,當然也是金融機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