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5.在廣東省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
6、征得單位同意。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4.因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辭退的。
所需材料:
1,律師執業證書報告單,律師執業登記表;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日前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證明出具日期自申請人向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若證明未涵蓋申請人14周歲至申請之日的全部時間段,需提供未受過刑事處罰的承諾書);
4.律師協會出具的有效的《廣東省律師執業考核登記表》(有執業經歷的無需提交);
5、單位人事部門同意申請人的兼職律師執業證書,證書應包括申請人的具體工作部門和德才內容;
6.教師申請執業的,提交教師資格證復印件;研究員申請執業的,提交研究員職稱證書復印件;
7.與擬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擬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屬於分所的,還應當在聘用合同上加蓋審批意見並蓋章);
8、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名單;
9.申請人近期壹寸藍底正裝(非制服)正面彩色照片壹張。
如果申請人的律師執業經歷檔案不在廣東,也需要提交律師執業經歷檔案,廣東省司法廳為申請人獲取檔案提供便利。
註:上述需提交的紙質材料均為A4紙格式,所有材料均由申請人簽字並填寫提交日期;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復印件中明確規定的除外);提交的復印件材料由初審機關(地級市司法局)進行核對,加蓋“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並由核對人簽名或蓋章(校對印章格式為“XX市司法局公法處(科)核對人XXX”),並註明核對日期,其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在材料上簽名、蓋章或作其他改動;提交材料有有效期的,在申請材料受理和審核期間有效;提交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中的身份證號碼信息應當與身份證、戶口簿所載信息壹致。不壹致的,應當提交主管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