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下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 被告人:李某,男,1 9 6 8年出生於浙江省慈溪市,漢族,高中文化,某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暫住南京市鼓樓區。2 0 0 9年4月1日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 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檢察院以下檢訴刑訴( 2009)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 0 0 9年6月2 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 0 0 7年3月初,被告單位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在深圳市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公司)無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下,為達到將其進項抵扣稅款之目的,由被告86874. 36人為自己虛開了6份購貨單位為某公司、銷貨單位為深圳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為8 6 8 7 4.元,並於當期向南京市下關區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稅8 6 8 7 4.3 6元。2 0 0 9年3月1 1日,下關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同年3月3 1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李某住地將其抓獲。案發後,被告人李某退出人民幣3 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在庭審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的證言,公司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記帳憑證、增值稅專用票、銀行承兌匯票、托收憑證、領款單、付款憑證、虛開發通知單和清單、到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與深圳有限公司無實際商品交易活動,而他人為本單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作為某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代表被告單位決定並實施了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其行為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退贓並預交罰金,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後認罪、悔罪,且退出應補交的稅款,並預交罰金,請求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本院為維護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懲罰犯罪,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 5萬元。 (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暫扣在南京市公安局下關分局的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非法所得86874. 36元予以沒收,作為補繳的稅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 2008年7月13日 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 取保候審決定書 白公經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王某,性別:女,,住址:江蘇南京市白下區,單位及職業:省略。 我局正在偵查南京白下區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因犯罪嫌疑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12年3月2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保證人XXX的監督/交納保證金零元。 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0壹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數額是關鍵的依據,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壹是虛開稅款的數額;二是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三是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數額。
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給國家利益所造成的損失時,對於行為人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預繳的稅款和行為人及其家屬向國家退賠的款項,應從實際被非法抵扣的稅款中予以扣除。
案情簡介
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間,婁某以虛假設立的廣州XX工貿有限公司名義從稅務部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以收取開票費的方法,為廣州XX機電有線公司等***計488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99份,總計稅額人民幣136.9萬余元。期間,婁某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或從他人處購得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0份,稅額計116.9萬余元,全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壹審法院認為,婁某虛假設立廣州XX工貿有限公司,並以其名義謀取非法利益,采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或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法,抵扣應納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16萬元,且在偵查終結前無法追回,判處婁某無期徒刑。
判決後,婁某不服,遂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婁某未從事過購銷活動,並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其犯罪行為不能導致國家稅款損失的後果,故不能將婁某使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116萬元進項增值稅款認定為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其對國家造成的真正損失是婁某為他人虛開並被他人用於抵扣應繳稅款的虛假銷項增值稅款部分,***計40余萬元,屬於“數額巨大”,二審法院由此改判婁某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