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應當公開宣判。宣判時,要宣讀判決書,當場向被告人宣布罪名和量刑結果。此外,為保證審判程序的公開透明,需要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的意見,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如被告人逃跑、抗拒執行、逃匿等極端情況,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即使作出了缺席判決,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具體包括:1。法院告知被告人家屬或者工作單位可以委托辯護人參加庭審的;2.公告傳喚,公告刊登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自刊登之日起七日生效,屆時視為送達被告;3.如果被告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到庭,法院將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決。需要註意的是,缺席判決只適用於極端情況下的特殊案件,不適用於常規案件。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開庭宣判。
宣判前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需要當庭宣判?如果宣判前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需要公開開庭進行量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9條規定,被告人通過律師向法院提交書面供述,或者到案後自願認罪、不要求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不開庭審理的決定和裁定。
壹般情況下,判決需要當庭宣判。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但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宣判前被告人已經認罪、認罪並書面表示自願放棄審判權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無論如何,法院都需要在法定程序下依法判決,確保判決程序公正、公開、透明。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只要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不存在不適合當庭宣判的情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壹般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