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壹般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壹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
第二,特別羈押期限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在符合法定條件,履行相應審批程序的情況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因特殊原因,特別是重大、復雜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刑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0條和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要求延長案件羈押期限時, 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案件主要事實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第三,重新計算拘留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計入原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1.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應計入扣留期。
具體妳要根據具體案例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