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沒有權利拍照。如果妳真的有用,妳應該向法院或其他當局申請。
2.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調查除當事人以外的與案件有關的人員而制作的問答性書面記錄。它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範疇,而不是證人證言。
查詢記錄申請查看流程:
1.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拿不出來。實際操作中,法院壹般直接從公安局拿。
2.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授權,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委托手續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壹般記錄有兩種保存方式,消除時間不同:
(1)是電腦存,也就是110是指揮中心的電腦存,壹般半年後就淘汰了。
(2)是警察手裏的110手寫警官證,時間可以長壹點。如果110民警沒有當場解決問題,而是將當事人帶到派出所,派出所的報警記錄將永久保存。
綜上,在公安局做的報案查詢記錄,是不能輕易調取的。報案查詢記錄屬於公安機關內部材料。當時記者做詢問記錄時,記者會簽字確認。確認他已經閱讀了文字記錄,並且與他所說的壹致。然後公安機關會把訊問筆錄歸檔。在某些情況下,司法人員和律師可以憑自己的法律文書和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證明到公安機關核對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其種類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