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含義: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記載被告人供述或者辯解以及依法訊問被告人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訊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認定和確認其他證據的依據。它具有為偵查人員提供偵查線索的功能,使其能夠全面了解案情,收集證據。
2.記錄內容:不同的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證據和證言;
3.訊問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訊問筆錄只適用於證人、被害人或者知情人;
4.適用範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訊問筆錄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訊問筆錄是刑事案件立案後,向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壹種刑事偵查手段。所以做訊問筆錄壹般是為了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撤訴)。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應當使用傳喚證。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強制傳喚的,應當填寫信訪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