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
意見以負面清單的形式,詳細列舉了七種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包括禁止私下接觸、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紹案源、禁止利益輸送、禁止不正當交往、禁止利益聯結等。
《意見》對完善不當聯系溝通監測調查機制、強化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律師執業監督機制、推進不當聯系溝通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
◆強調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不當接觸監測預警、線索移送、聯合偵查等工作機制。
◆?法院、檢察院要完善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嚴格執行“三項規定”月報制度,防止司法幹預。
◆?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管,加快建設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因不當接觸交流受到處罰的信息,規範律師風險代理行為。
◆?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落實辯護代理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搭建公開透明的交流平臺。
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律師職業的意見
《意見》進壹步規範了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進入律師事務所工作,包括完善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從業限制制度,被法院、檢察院辭退的公職人員不得進入律師事務所工作;推動建立“雙向預警”機制;完善對離任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工作的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