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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包庇罪

包庇罪的認定要件是: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入而隱藏、轉移、購買、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隱瞞犯罪應當通過以下要素來認定:

1,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活動。

2.主觀上是故意的。

3.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而實施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的。

4.行為人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在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

(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在6000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

(三)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基準刑為拘役。

(4)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二萬元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達到654.38+0.5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從以上可以看出,在實際認定犯罪時,需要區分清楚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客體和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2條

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隱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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