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不負責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只有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2.沒有。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屬於法院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之壹。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有正當理由的,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或者法院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
而且有“應該指定”的只能拒絕壹次。
3.沒有權利。
我國目前在偵查程序中沒有關於律師在場權的相關規定,即在偵查人員進行各種偵查活動時,辯護律師沒有在場權。
4.不起訴的概念: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依法決定不提交法院審理的壹種訴訟行為。
不起訴的種類: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不起訴條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事實仍然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
不起訴程序: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告、送達不起訴決定——解除查封、凍結——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復議、復核公安機關意見——審查被害人申訴——審查不起訴人申訴。
救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再審: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被告人當庭否認公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五)其他不適合簡易審判的情形。
6.(是“審查後”嗎?)
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此外,根據最高法的解釋,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決定駁回起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證據不足;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死亡;被告下落不明;除非因證據不足撤訴,自訴人撤訴後講述同壹事實;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再次講述同壹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