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王計華轉載自人民日報人民聊吧/reply.html?方法=查詢& amptpc_code=2617959
記者:作為楊伯濤案被害人李秀本的法律援助律師,我參加了楊伯濤案的最後壹次庭審。應李秀本的要求,本文根據他的口述進行了修改和整理,征得他的同意後發表,以正視聽。
楊伯濤被商丘司法機關關押了十幾年,年底被釋放,無疑是姍姍來遲。由於趙作海、佘祥林等冤案的發生,人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降低,認為商丘又發生了壹起冤案,楊伯濤無辜被拘十年,商丘司法機關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
楊伯濤案與趙作海、佘祥林案有本質區別,趙作海、佘祥林案也確實證明了他們的清白。楊伯濤案只是壹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他在司法程序中沒有被確認有罪,並不意味著他確實是無辜的。
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標準已經從真實轉變為法律真實。根據現有的證據,這些事實被稱為法律真實。法院只能依靠現有的證據對案件做出裁決,法律的真實不壹定是絕對正確的。法院判決壹個人無罪,並不意味著他真的無罪。
楊伯濤入獄十年,商丘中院三次作出有罪判決,河南省高院三次發回重審,但都沒有無罪釋放。由於某種原因,楊伯濤沒有被釋放,就像趙作海的案件壹樣。但是僅僅因為趙作海是無辜的並不意味著楊伯濤是絕對無辜的。媒體報道楊伯濤案是“三無案”,為楊伯濤打抱不平,民眾似乎認為楊伯濤又被冤枉了,對司法產生了懷疑。為了讓人們更多地了解案情,根據李秀本陳述的案情和案件材料,經本人同意,現將本案有關事實說明如下:
第壹,為什麽偵查機關懷疑楊伯濤是兇手?那是因為李的行動軌跡在被打斷了。
2006 54 38+6 8月1日早上7時許,群眾在商丘市新建北路公司家屬院內發現屍體。接報後,梁園公安分局刑警大隊立即組織人員前往勘查現場,進行調查走訪。經現場勘查,發現屍體為女性頭部和右下肢。8月1日立案偵查。
2001年9月7日,夏邑縣桑固鄉李莊村民李向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警大隊報案稱,其妹李於同年8月13日上午乘車到商丘,準備從商丘乘車到義烏打工。她還說,李告訴她的家人,如果她當天不能上車,她將住在她的同學楊(的妹妹)的哥哥的出租屋裏,沒有她的消息。
這壹事實有李秀本、等人作證,的姐姐、前女友宋也可以證明。
楊伯濤的姐姐證明如下:2001年8月的壹天下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在家裏接到了李的電話。她說,我在商丘,想去義烏工作,但是還沒買票。我問李她帶了什麽,說:兩個包,被子和衣服。我從哪裏買的《問月盈盈》的票?嶽影說:我沒買到303的票,我去汽車西站看看。我問她幾點買票,她說四點買票。我說如果妳買不到票,就去我住的地方,嶽影是對的。然後就掛了。半個月後,的父親李來到我家,問我有沒有打電話回家。我說我沒給家裏打電話,那天在商丘給我打電話。我馬上打電話給我弟弟。問月英有沒有來過他的住處?他說沒有。
以上證據可以證明李的失蹤與有很大關系。
第二,本案前期調查人員涉嫌收受楊伯濤家屬賄賂,枉法裁判。
2001通過DNA鑒定確認父子母子關系並不難。由於李的線索在中斷,杳無音信,在這壹帶發現了壹具無名屍體。為什麽不立即通過技術手術確認屍體是李,而是直到5438年6月+2003年2月26日才通過DNA鑒定確認死者身份?如果當時進行DNA比對,就可以立即確認死者就是李,以便立即調查和的妹妹。如果證實是楊伯濤幹的,相關的謀殺證據不會丟失。這是壹個簡單的偵查常識。為什麽當時的調查人員不去做?是錯誤還是另有原因?
李秀本多次參與本案的審理,了解到這樣壹條線索。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在看守所與其他獄友許的談話錄音,經公安部確認為本人。內容如下:
徐:他問妳要八萬塊錢?楊:某某人。徐:妳當時跟妳爸爸說了嗎?楊:我跟我爸我老婆說了,我當時很猶豫。當時我是打算給他的。他要8萬,給了他4到5萬。
難道這些被公安部認定為楊伯濤本人聲音的視聽資料不能說明問題嗎?楊伯濤是真的被冤枉了,還是通過行賄逃脫了法律的懲罰?
第三,楊伯濤壹再承認犯罪事實。
專案組民警第壹次見到楊伯濤是在2004年6月6日438+05天宇大酒店。那天,楊伯濤親自寫了壹份認罪書。自2004年6月6日至6月27日,在天裕大酒店對多次殺害李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楊伯濤現在辯稱,他是被刑訊逼供的。社會上很多人會這樣想:楊伯濤被公安機關控制了這麽久,必然會受到刑訊逼供。然後看下面的事實:
2004年6月28日,楊伯濤被羈押在商丘市看守所。同年7月1、6、14日,楊仍對殺人事實供認不諱。商丘看守所是全市最正規的,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問話也不能說是刑訊逼供。
2.楊伯濤在公安機關供述的同步錄像證明,楊伯濤在供述犯罪事實時,表情自然,語言規範連續,不背不逼,悔恨之情溢於言表。壹個多小時的視頻,按照偵查人員的安排,是背誦還是坦白,很難分辨嗎?
3.在公訴機關,楊伯濤仍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4年8月6日,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在對的訊問筆錄中,承辦人李、王在審查起訴期間,仍對故意殺人罪供認不諱。
其中壹段供詞很能表達他的犯罪心理:“問:還有什麽需要補充和糾正的嗎?答:沒有,但我認為我是過失殺人,不是故意殺人。因為我和她分手後,她就大喊大叫,打電話,說要起訴我。我怕別人聽見,就捂住她的嘴不讓她嚎叫。我當時也很緊張。我壹手捂住她的嘴,壹手掐她的脖子。大約兩分鐘,我發現她沒有動。我嚇得趕緊給她做人工呼吸,按壓她的胸部。結果我沒有救她。我不想殺她。
我想問:如果公安機關對楊伯濤進行了刑訊逼供,那麽檢察機關沒有對他進行刑訊逼供嗎?他為什麽承認謀殺罪?他應該哭訴不公。
5、2005年6月8日的審訊記錄和錄像。
為了固定證據,2005年6月8日,在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技術科接受了檢察院辦案人員李、趙的訊問。詢問時,商丘中院刑壹庭庭長袁、梁園分院院長、副院長正在監控室觀看,再次供述了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楊伯濤沒有犯罪,他是如何背誦這些供詞的?
6.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楊伯濤多次向同號犯人承認自己的罪行。
為了破案,公安機關在監獄開展偵查。向郭、、徐承認了殺人的內容,並交代了翻供的原因。因為涉及到案件的秘密和訴訟參與人的名譽,所以不做深入說明。
特別是,與同獄犯人許的許多對話錄音被公安部確認為和許的聲音。請看壹下其中的壹些錄音:徐:第壹個扳手(就是扔的意思)在哪裏?楊:電廠北面道北的家屬院。徐:第二個開關在哪裏?楊:在跳臺上,是手臂、腿和軀幹。徐:我應該吃什麽樣的食物?楊中華:在黑色塑料袋裏。徐:在哪裏拉的?楊:說是拉院子,其實是拉到二樓,拉到二樓角門。我沒有忘記。徐:樓主現在能證明嗎?楊:對,樓主可以證明樓主有鋸子,我用光了...徐:道北拉的是什麽屍體?楊:有壹個頭和壹條腿。x:平臺拉了什麽?楊:兩條胳膊,壹條腿,還有屍體,剩下的都扔在平臺上了。徐:妳們的工作方式是什麽?楊:戴手套。徐:手套扳手在哪裏?楊:在垃圾桶裏。
試想,如果楊伯濤沒有做這個案子,為什麽他會在半夜和其他犯人談話時承認自己犯了謀殺罪?
本案還有其他證據,鑒於涉及個人隱私,難以解讀。
通過以上分析,即使排除楊伯濤在天宇賓館的供述,那麽其在看守所的供述與在檢察院的供述同步錄像、與服刑人員的談話錄音、向偵查人員行賄的錄音,也是刑訊逼供嗎?連楊伯濤自己都無法解釋,這樣的案件是“三無案件”嗎?這就是楊伯濤被商丘市公安局、檢察院和法律認定有罪的原因,他們堅持了十幾年的正義。
由於個別法官機械地處理案件,楊伯濤多次被發回重審。如果要求每壹個案件都像電影壹樣記錄下來,就會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普通人都能當法官,專業人士還需要什麽?我們不知道為什麽司法機關十年都沒有定案。
放了,李死的很難受。聽到楊伯濤被釋放,李秀本氣憤地說:“人在做,天在看!良心不好遲早會有報應的。”
此案詳情見上海刑事辯護網www.crimilaw.com)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