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阜陽市蘭苑賓館109室。
內容:10起分別為30萬元和4萬元;受賄49起,268萬元。
(1)在刑事訴訟中不是證據。
立案調查時間-2009年9月29日。阜陽市檢察院於當日以涉嫌受賄罪對楊華傑刑事拘留。因此,在立案前,楊華傑分兩部分詢問筆錄中的有罪陳述,涵蓋了楊華傑的全部行賄受賄行為,在刑事訴訟中不屬於法定證據,不能作為定罪證據。
(2)以非法拘禁的犯罪手段取得的。
2009年7月8日,阜陽市紀委以涉嫌受賄罪將楊華傑移送阜陽市檢察院。阜陽市檢察院進行了初查。初查期間,楊華傑被非法轉移至阜陽市蘭苑賓館109房間。楊華傑被非法拘禁,被剝奪通信自由。
(3)楊華傑稱被刑訊逼供。
楊華傑的個人材料詳細顯示,他在立案前被非法拘禁的94天裏,從早上5點到下午12點,在時間和地點上多次參與的方式和內容,楊華傑虛假有罪的審訊記錄的全過程,長期遭受非人的折磨。還顯示他被非法拘禁的阜陽市蘭苑賓館109室安裝了兩個攝像頭。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每訊問壹名犯罪嫌疑人,應當對整個訊問過程進行不間斷錄音錄像。”第七條規定:“全程同步錄像的,拍攝的圖像應當反映犯罪嫌疑人、檢察官、翻譯人員和訊問現場等情況。,且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圖像中反映整個過程,並顯示與訊問同步的時間編號。”第十二條規定:“訊問結束後,記錄人員應當立即將視聽資料的復制件交給訊問人員,由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名後,將原始視聽資料當場封存,交檢察技術部門保存。”
楊華傑案是職務犯罪案件。根據上述規定,阜陽市檢察院既然將楊華傑行賄受賄犯罪的所有陳述作為定罪證據,就應當在對其進行詢問時進行不間斷的錄音錄像,並保存在檢察技術部門。如果阜陽市檢察院不能提供與訊問筆錄相對應的不間斷錄音錄像,就不能證明其取證過程合法。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公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庭前供述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檢方不能證明楊華傑的指控,楊華傑的有罪陳述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