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具體處理流程是:
第壹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報案,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相當於啟動。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在查清關鍵案件事實後,確定本案是否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第四階段: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後,公安機關可以查封、凍結相關涉案款物和贓物;其次,公安機關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對涉案人員。
第五階段: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時檢察院要告知律師可以閱卷,律師可以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
第六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可以超越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的全部證據材料進行綜合核實,決定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提起公訴。
第七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庭審階段。庭審中,法庭主持庭審,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護方出庭,參與法庭調查、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最後,法庭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