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最多不得超過兩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壹方面是考慮訴訟需要,尊重當事人意願;另壹方面,限制了委托代理人的數量,既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又方便了訴訟程序。當事人與律師簽署委托書的目的是:
1,有利於正常的審判工作。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身體有缺陷的人。有的無訴訟行為能力,有的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不能親自訴訟;或者認為自己不懂法,或者認為自己出庭時沒有搞清楚原因,或者法律知識不全。這些情況需要寫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訴訟。這樣既能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又能使事實更加清楚,理由更加充分,案件實質更加透徹,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
2、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采用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出庭,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兩人也可以代理壹個原告或壹個被告,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民事代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之間的團結互助關系。公民因無行為能力、疾病、年老、身體缺陷、缺乏專業知識或者因緊急情況外出等原因不能或者不方便參加民事活動時,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