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案審查,以查明誰參與了此案,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移送檢察院
公安機關審查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清楚,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和同案證據材料。
3.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案卷後,必須查明以下幾點:
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真實;
是否有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是否存在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在原偵查基礎上證據不足或者證據薄弱的,補充偵查的期限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完成,次數以兩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提起公訴。
4.開庭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書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5.結案
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