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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分析刑事案件案例分析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1.我嶽父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他在本案中的具體行為來看(包括所使用的工具、傷害的部位、傷害的持續時間),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婆婆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該像公公壹樣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媳婦的生命健康權。

3.公婆的犯罪行為會被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兒媳要求公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她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媳婦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可以獲得醫療賠償。

雖然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主要依據我國民法,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明確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註意是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和2002年《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批復》中進壹步強調:“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刑事案件審結後,被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的其他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補充回答:

犯罪行為後果不嚴重(輕傷)、被告人年齡較大,屬於法院量刑時可以考慮的酌定情節,只會影響量刑結果,不會影響犯罪行為的定性。簡單來說,即使故意殺人的行為沒有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故意殺人罪也不能成為故意傷害罪。

是否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決於法院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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