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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專家回答的經典法律問題!!!!!!!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1.壹人受賄足以判死刑的錢,但他卻利用這些錢去救濟壹些窮人,使他們過上幸福的生活,自己壹分錢未動,在他的工作上也未出現問題.

法院該怎麽判?

2.壹人的母親身患癌癥,痛不欲生,每天倍受煎熬,慘哪,女兒不得以拔下了她的氧氣罩,她殺人了.

法院該怎麽判?

3.壹人在網上的ID密碼被盜,盜賊利用他的名字在網上胡說八道,觸犯了法律,恰好時間段是他經常上網的時間,但很巧,那壹次他在玩遊戲,他家的電腦是家用機,公安機關認定是他在網上胡說八道,要他付法律責任,

他要怎麽辦?

各為專家,幫幫我回答這些問題吧,謝謝大家了,謝謝!

解析:

首先可以確定1和2是有罪。

1 構成受賄罪,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

2 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的動機同樣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構成。前兩個案例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行為是出於善意的,則可以做為法官在判決時予以考慮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處罰的量刑情節。

而在第三個案例中,假如單從法律角度來講,如果他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做這些事情,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黑客是使用了他的ID,以他的名義做出的違法行為。我們可以參照《合同法》中的表見代理這個概念來思考壹下,(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面特征。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讓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代理權對待的行為。 )本案中黑客盜用他的ID在網上所做的違法行為,在表面上足以使公安機關相信是他所為,所以他如果拿不出能夠證明該行為確不是自己所為的證據,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為法律註重的是證據。

另外我想再從常識方面分析壹下個別案例中存在的問題:

在第壹個案例中,他如何證明自己受賄的錢是全部都拿來救濟而自己分文未動呢?其次,他為什麽不把這些受賄的錢上繳國家,由相關部門追究行賄者的責任呢?古人曰:授之魚,不如授之以漁!那些窮人幸福的生活也不是靠他的救濟就能長久幸福下去的,拿著受賄的錢去救濟壹小部分窮人豈能成為他受賄的理由?至於說他工作上未出現問題,則更是無法讓人相信的事情。大家都知道“拿人手軟”這句老話,能夠被判處死刑的受賄數額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是10萬元以上,且情節惡劣。拿了這些巨額的贓款,豈能不做出令受賄人獲得相應利益的事?

下面我再轉發壹個真實的案例,摘自於(lawexpert/bbs/printpage?BoardID=1&ID=82424)

“湖南臨湘市副市長拿受賄款扶困濟貧引發爭議”

2004年7月9日晚,時任湖南臨湘市(隸屬嶽陽的壹個縣級市)副市長的余斌接到嶽陽市檢察院反貪局“找妳談話”的通知。余斌說他當時已經非常清楚,關於他的“受賄”問題,市反貪局已經對他進行了長達壹個月的調查取證。

7月16日,嶽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賄罪”對其刑事拘留,7月30日,批準對其逮捕。同年10月22日,根據嶽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指定,嶽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向君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君山區檢察院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局長、臨湘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鐘希金等人賄賂***計人民幣22.5萬元”。

“這些指控均是我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待的。”余斌說他在紀委工作了十多年,壹直分管案件檢察工作,“我太熟悉辦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說,是很難查出來的。”他說,自認為襟懷坦蕩,便主動如實地陳述了組織和檢察機關所要了解的壹切事實。

受賄款“濟貧”有罪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據和數十份證言,證實他所收受的錢財中,有15.47萬元已被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認為可不做受賄數額認定。法庭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所指控的這22.5萬元中,有9.5萬元屬於受賄,另10萬元雖屬朋友饋贈,但應認定為違法所得,其他款項的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采納。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錢財中用於公務活動部分可不作受賄數額認定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賄賂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但可作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隨後余斌被取保候審。

12月23日,君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壹、被告人余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二、依法將被告人余斌受賄所得9.5萬元及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5萬受賄款用於幫扶

壹審判決後,嶽陽市君山區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抗訴,余斌也以“不應領刑”為由提出了上訴。

2005年3月10日,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該案,辯護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長、副市長期間,曾以教育局或市 *** 名義,將收受錢財中的15.47萬元用於幫助下屬鄉鎮、企業、學校,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

余斌承認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財物,但他認為自己只是違反了黨紀政紀,並沒有違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財物全部用於公務活動,主觀上沒有將其據為己有的故意。

余斌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就有15.47萬元,這充分說明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個人占有的目的和動機。不能按照《刑法》中的貪汙罪罪名進行論處。

就在各界仍在針對“余斌受賄案”展開激烈爭議時,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7月7日下達了“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並於7月26日將裁定送達。余斌對此表示出了遺憾。

量刑已考慮濟貧因素

本報訊 (記者郎清相) 法學專家認為,余斌在受賄案中法院量刑適中,甚至沒有嚴懲余斌,可能是考慮到其曾把受賄款項用於扶貧,“當然,這個是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田平安則指出,所有的事實都能完整的證明余斌構成受賄罪,受賄罪跟怎麽使用受賄的款項是兩個不同概念,“他的另類,可能是由於其良心上的發現”。不過余斌把受賄贓款用於扶貧,這讓田教授還是感到吃驚。

“不過根據判決結果看,法院在量刑時,還是考慮到了其用受賄贓款用於扶貧的因素,對其判決沒有克以重典”。

曾經的鐵腕紀委書記

臨湘市紀委常委沈洪波告訴記者,余斌曾經是紀委中頗具影響的人物,他的業務水平高,對外的協調能力也很強。他在紀委期間,曾經查辦、撤職過5位違紀的正科級幹部(行政級別與余斌平級)。

“他出了這事以後,我感到非常震驚。”沈洪波告訴記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壹個不貪錢財,不占小便宜的幹部。”

臨湘市紀委壹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幹部告訴記者,余斌曾經在辦理臨湘市某局長的案子時,該局長有個同學在嶽陽市任領導幹部,當這位上級領導給他打招呼時,余斌硬是頂著壓力,把案情查清楚了,並撤了這位局長的職。

臨湘市紀委副書記邱國營介紹,余斌在紀委工作期間非常敬業,是單位的“主心骨”。他是壹個非常坦誠、直率的人,不怕得罪領導,也不怕得罪同事,有不同的意見,只要有道理,他就會堅持。“現在的壹些領導都喜歡下級說奉承話。”邱國營說,余直率的性格得罪了很多人。

“在處理具體問題時,領導打招呼、寫條子,他從不領情。”臨湘市紀委副書記劉世軍說,作為多年的同事,他非常了解余斌是壹個講原則的人。

“他得罪了個別領導,具體情況不方便說。”劉世軍嘆息到,余斌是壹個能嚴格要求自己的幹部,但他不善於保護自己。

副市長的困惑7月24日,在臨湘市三橋東邊的壹套簡陋的出租屋內,記者見到了余斌。

另類的實際想法

余斌對法院所認定的他在任教育局局長期間,收受教育局辦公大樓項目經理鐘希金人民幣8.5萬元賄賂壹事並不否認。

“我在紀委工作11年,期間曾分管工程招標的監察工作,深刻地感受到,我國目前的工程招標體制和現有的基建工程預算定額標準,導致基建過程中形成了很大的利潤空間,這是許多基建老板壹夜暴富的重要原因。因此,當鐘希金送給我8.5萬元現金的時候,我並沒有拒絕。我當時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這筆錢,用這錢來解決工作中的壹些實際問題和矛盾,並不構成原則性的問題。”余斌這樣解釋受賄理由。

“我這個副市長所能支配的就這壹萬元錢,還不如壹個普通打工仔。”余斌說,他在任副市長期間,分管財政、城建、國土、政法、 *** 等工作,分管線有很多矛盾和問題需要經費解決,而市財政又非常緊張。

對此,庭審出示的證據也顯示,余斌作為副市長,縣財政每年所撥付的費用僅為1萬元,其中還包括余斌用車的費用。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根據兩次法庭調查顯示,2002年春節前,某鄉黨委書記找到時任副市長的余斌,稱該鄉還有幾個鄉幹部的工資沒有解決,余斌便從這些“禮金”中拿出了壹萬元把幾個鄉幹部的工資問題給解決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損壞導致糾紛,村民鬧到市 *** ,要求面見市長批示錢維修渠道,余斌隨即給了該村5000元,從而平息了糾紛……

余斌說,多年來,他至少將所收受的賄賂以及朋友的饋贈中的15萬余元發放了出去。

“我的這些做法,從形式上講,的確是在受賄,但我沒有自己占有,所以並不構成受賄罪。”余斌認為自己是采取了壹種非常規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同時他還解釋按照組織程序收了贓款應該上繳的理由,“上繳不外乎有三個部門,自己的單位、檢察院、紀委。交給了自己的單位和檢察院,這些錢可能會變為壹些單位的職員獎金;交給紀委,我作為壹個副市長解決實際問題時又會捉襟見肘。”

另類的為民父母官

余斌說他在任教育局局長之前,組織曾找他談話:“妳在紀委檢察局工作時間太長,結怨太多,去教育局工作壹段時間,回避壹下矛盾,這樣便於妳在換屆選舉時去 *** 工作。”

余斌在擔任了壹年零八個月的教育局長以後,即被選為臨湘市副市長。他在教育局工作的壹年多時間裏,給同事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臨湘市教育局辦公室副主任陳建林告訴記者,教育局管理著幾千名老師,數萬學生,難免有老師為找他幫忙送紅包,對於老師們送來的紅包,他堅決不要,都是通過辦公室工作人員退還給當事人。

陳建林還介紹,余斌從不貪圖小便宜,壹些朋友、同學、同事送給他的壹些煙、酒,他也從不帶回家,都放在辦公室和教育局的食堂,用於接待客人。在他要到 *** 工作的時候,該局辦公室準備將這些消費了的煙、酒給他算成現金,余斌對辦公室的同誌提出了嚴厲的批評:“這是貪汙。”最後又戲言道:“這些東西又不是自己花錢買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嘛,反正單位接待客人也需要。”

“余斌何罪之有?”臨湘市教育局局長助理馮剛直言不諱地說,“現在被查辦的那些貪官,個個有車、有別墅、有情婦。余斌有什麽?”

“他的另類受賄導致了他的另類悲情,盡管出發點是為民的。”有人這樣感嘆道。(本版文圖除署名外均由特約記者王甘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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