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暴力可以起訴嗎
網絡暴力起訴的關鍵點在於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轉發等數量。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壹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網絡暴力是什麽
目前,對於網絡暴力學術上還沒有統壹的界定,有人稱網絡暴力是指網民在網絡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絡上的延伸。有人稱網絡暴力是在狂熱、非理性的情緒支配下,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網絡事件發表網絡言論。這些言論超越了正常的理性範圍,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僅在虛擬空間上對當事人給予道德的審判和批判,而且也對當事人的現實生活產生直接的影響。它往往是匿名的、群體性的攻擊行為,雖然攻擊者的身份是虛擬的,但給當事人所帶來的傷害卻是真實的。
三、受到網絡暴力應如何維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受害人遭受到網絡暴力的侵害時,可以向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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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兩百四十六條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兩百四十六條 >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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