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除了公益訴訟,壹元錢的官司就是小題大做,浪費司法資源。壹元錢的官司沒必要較真。
第壹,壹元錢的官司,其實是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隨著社會和職能的轉變,訴訟與法院的矛盾日益加劇。人少案多,已經成為各地法院的普遍現象。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處理各種矛盾,實際上關系到司法如何分配。就像在醫院裏,壹個快死的病人和壹個只有擦傷的病人同時來了,醫院應該先處理哪壹個?試想壹下,如果法院都把精力放在處理壹元錢的官司上,怎麽保證其他案件能及時處理?
第二,壹塊錢的官司和訴訟成本不相稱。法院在處理每壹個案件時,都要投入壹定的人力物力,哪怕壹份筆錄的成本也在壹元以上。對於當事人來說,需要花費壹定的訴訟費,普通案件的受理費至少50元,再加上坐公交車去法院的費用,聘請律師的費用等。,遠不止壹元。事實上,當事人也浪費了時間和金錢,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第三,壹美元的官司違背了中國人重視和平的傳統。就像2004年第八期《方圓》雜誌“爬樓梯的訴訟”壹案,評論員說,“權利人如果不顧實際情況,就必須堅定不移地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能做出任何改變。大概他並不是真的在捍衛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清康熙年間的大學士張穎,因家人與鄰居發生土地邊界糾紛,上書警告家人:“何不讓他三尺?”萬裏長城今天還在,沒看到秦始皇。“維權是應該的,但不能過度,不能過敏。在是非問題上,何必斤斤計較?姚明狀告可口可樂公司侵犯肖像權壹元官司,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圓滿解決了糾紛。這不是最好的效果嗎?
第四,壹元錢的官司不符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趨勢。現在當事人面臨糾紛,動不動就打官司。事實上,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如果將最後壹道防線視為第壹道防線,不僅會增加法院面臨的壓力,還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因為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能會采用非理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甚至會降低法院解決糾紛功能的“藥效”,就像小病頻繁使用抗生素的後果壹樣。如果發生糾紛,非要分出誰對誰錯,怎麽辦?這時候可以利用替代性的訴訟解決機制來處理,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協會、仲裁等。例如,江蘇省東臺市消費者薛某發現某公司多收了他五分錢。在消協調解下,該公司向薛某賠禮道歉,並賠償350元。此案雖未由法院處理,但也達到了當事人的目的。
第五,壹元錢的官司很難實現當事人的初衷。當事人起訴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贏得壹口氣。然而,壹元錢的官司真的能給被告壹個教訓嗎?也許不是。反之,被告會想,妳不就是賠壹元錢嗎?有什麽大不了的?壹元的法律責任會讓司法權威顯得蒼白無力,根本達不到懲罰的目的。如果這個官司真的有價值,妳真的想維權,為什麽只索賠壹元?難道只是為了討個說法?法律不是萬能的,我們不應該把法律判斷當成道德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