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 438+01 3月20日,發帖人在大河論壇反映“張繼衛被判為冤案”。經本院認真研究,現將被告人張繼衛故意傷害壹案報告如下:
壹、案件的由來
發帖人估計是被告人張繼衛的親戚(因被告人張繼衛仍在押),反映了被告人張繼衛故意傷害案的相關情況。被告人張繼衛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3月5日被宜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上訴期至2011年3月26日止。目前,被告人張繼衛未對判決提出上訴,判決尚未生效。
本案是壹起普通刑事案件,由宜川縣人民檢察院於2010 18提起公訴。(2010)262.法院受理後,由於本案是壹起鄰裏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承辦人多次對案件進行調解,希望案件的矛盾能夠得到解決。但因種種原因,民事賠償部分未達成調解協議,最終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
二、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宜川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張繼衛,男,03年6月1973+0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29197206134050,漢族,初中畢業,農民,住宜川縣白院鄉班莊村1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0、15被伊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宜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宜川縣公安局逮捕。
在伊川縣人民法院訴訟期間,被告人張繼衛親屬組織數十人於2011 1 2月28日(00年臘月2065438+25)到伊川縣委上訪。考慮到我院整體穩定,於2011年2月65448。春節後,我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被告人張繼衛壹直無法與被害人沈萬才達成賠償協議。為便於案件順利審理,我院於20116(農歷正月十四)將被告人張繼衛再次收押。
三。案件的基本事實
宜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繼衛與村民沈萬才因宅基地糾紛發生矛盾。2010年3月9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張繼衛及其家屬張高偉、張建三、杜蓋等人到沈萬才家談事。雙方發生了爭吵,導致了打架。張繼衛打傷了沈萬才的頭部。經法醫鑒定,沈萬才為輕微傷。公訴機關也提供了相關證據。據此,被告人張繼衛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張繼衛對伊川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性質提出異議,認為其雖打了被害人沈萬才的嘴巴、肩膀,但構成輕傷的“蛛網膜下腔出血”並非其本人毆打所致,故認為其未將被害人沈萬才打成輕傷,無罪。
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被告人張繼衛的父親張建三與同村的沈萬才(本案被害人)發生糾紛,產生矛盾。2010年3月9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張繼衛及其家人到沈萬才家“談事情”,雙方發生爭吵,進而引發打架。張繼衛毆打沈萬才,經法醫鑒定,沈萬才為輕傷。
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繼衛堅稱其毆打行為不會造成被害人沈萬才蛛網膜下腔出血,且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沈萬才輕傷的結論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院要求被告人張繼衛對被害人沈萬才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但被被告人張繼衛及其家屬拒絕。僅根據伊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張繼衛的犯罪事實及輕微傷(被害人沈萬才)鑒定結論、被告人張繼衛毆打沈萬才的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我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執行。
五、海報的訴求
要求無罪釋放被告張繼衛。
不及物動詞需要說明的問題
1.本案堅持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
本案中,第壹,根據伊川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繼衛的當庭審理。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重證據、不信口供,認真查明本案事實,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繼衛犯罪事實清楚,依法定罪。
鑒於被告人張繼衛及其家屬對被害人沈萬才的傷情鑒定結論有異議,伊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告知被告人張繼衛及其家屬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因此,本院根據現有證據和鑒定結論作出判決是合法正確的。
2.本案量刑標準適當,罪刑相適應。
根據本案事實,本院作出有罪判決。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規範量刑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先經合議庭評議,再報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認定被告人張繼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量刑準確、適當。
3.本案的審判沒有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響。
帖子反映:第壹,被害人沈萬才家屬通過關系做了“蛛網膜下腔出血”的診斷證明,發帖人應該在偵查起訴階段解決這個問題。在審判階段,伊川縣人民法院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告知了被告人張繼衛及其家屬,但其放棄了這壹權利;第二,賄賂公檢法,判處被告人張繼衛10個月有期徒刑,是冤案。伊川縣人民法院可以負責任地說,這個案件是嚴格依法處理的,是廉潔公正的,沒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幹擾,更沒有徇私舞弊或者處理關系案、人情案,真誠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七、案件承辦人的情況
負責本案的法官辦公室電話是63159935。
伊川縣人民法院
20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