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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局長“真牛”號稱第二李剛 我弟是局長 打妳沒商量 在農村號稱常吃十七兩的班莊村村霸申萬才,南鄰壘豬

關於對大河論壇上“我弟是局長,打妳沒商量”反映“張紀偉被冤枉”壹事的回復

2011年3月20日發帖人在大河論壇反映“張紀偉被判刑系壹起冤案”,經過我院認真調查,現將被告人張紀偉故意傷害壹案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壹、案件的由來

發帖人估計系被告人張紀偉的親屬(因被告人張紀偉現仍被羈押),其反映的是被告人張紀偉故意傷害壹案的有關情況。被告人張紀偉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3月15日被伊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上訴期截至2011年3月26日止,目前被告人張紀偉接到判決尚未上訴,判決書尚未生效。

本案系伊川縣人民檢察院於2010年12月15日以伊檢刑訴(2010)26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本院受理後,因本案系鄰裏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承辦人多次對該案進行調解,希望該案矛盾得到化解,妥善處理。但因種種原因最終未能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最終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

二、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伊川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紀偉,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29197206134050,漢族,初中畢業,農民,住伊川縣白元鄉班莊村壹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於2010年10月15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經伊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在伊川縣人民法院訴訟期間,被告人張紀偉的親屬於2011年1月28日(農歷2010年臘月25日)組織幾十人到伊川縣委上訪,本院綜合考慮大局穩定,於2011年2月1日(農歷臘月29日)對被告人張紀偉變更強制措施,給其辦理了取保候審,讓其回家過年。春節後本院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被告人張紀偉壹直未能與被害人申萬才達成賠償協議。為便於該案的順利審理,本院於2011年2月16日(農歷正月十四日)又對被告人張紀偉收監羈押。

三、本案的基本事實

伊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紀偉與同村村民申萬才兩家因宅基地糾紛產生矛盾。2010年3月9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張紀偉與家人張高偉、張建三、杜改變等人到申萬才家說事,雙方發生爭吵,後引起打架,張紀偉將申萬才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申萬才傷情為輕傷。公訴機關亦提供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張紀偉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要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紀偉對伊川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定性有異議,辯稱自己雖然打了被害人申萬才的嘴和肩膀,但其據以構成輕傷的“蛛網膜下腔出血”並非自己毆打造成,故認為自己沒有把被害人申萬才打成輕傷,自己無罪。

本院查明的事實是:被告人張紀偉之父張建三與同村村民申萬才(本案被害人)發生糾紛並產生矛盾,2010年3月9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張紀偉與家人到申萬才家“說事”,雙方發生爭吵,後引起打架,張紀偉對申萬才進行了毆打,經法醫鑒定,申萬才傷情為輕傷。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紀偉堅持認為自己的毆打行為不會造成被害人申萬才蛛網膜下腔出血,毆打行為和被害人申萬才的輕傷結論沒有因果關系。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要求被告人張紀偉提出對被害人申萬才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但遭到被告人張紀偉及其家屬的拒絕,本院只有依法根據伊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紀偉的犯罪事實及其提供的(被害人申萬才)輕傷鑒定結論、被告人張紀偉毆打申萬才的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實施細則,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紀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五、發帖人的訴求

要求宣告被告人張紀偉無罪。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

1、本案堅持了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本案首先依據伊川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紀偉的有罪指控進行開庭審理,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認真細致地查明本案事實,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紀偉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鑒於被告人張紀偉及其家屬對被害人申萬才的傷情鑒定結論有異議,伊川縣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告知了被告人張紀偉及其家屬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他們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因此本院依據現有證據和鑒定結論進行判決是合法正確的。

2、本案量刑規範適當,做到了罪刑相適應。

本院根據本案的事實作出有罪認定,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先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再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認定被告人張紀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準確適當。

3、本案的審理沒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幹擾影響。

帖子反映:壹是被害人申萬才家屬通過關系作出“蛛網膜下腔出血”的診斷證明,發帖人應在偵查和起訴階段解決此問題,在審判階段伊川縣人民法院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告知了被告人張紀偉及其家屬重新申請鑒定的權利,但他們放棄了該權利;二是買通公檢法,判處被告人張紀偉有期徒刑十個月屬冤案問題,伊川縣人民法院可以負責任地說本案是嚴格依法辦案、廉潔公正作出的判決,沒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幹擾,更沒有徇私舞弊或辦關系案、人情案現象,並誠懇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七、案件承辦人的情況

本案承辦法官辦公室號碼63159935。

伊川縣人民法院

二Ο壹壹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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