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波動範圍:20%
但費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對有爭議的標的物按下列費率征收:
1和65438+萬元以下的標的物
律師費前期5000元。案件勝訴後,根據勝訴後或調解後的標的物扣除當事人按比例應承擔的律師費、鑒定費、前期律師費,再提取15%作為律師勝訴提成。若判決標的額合計低於654.38+0萬元,則乙方不領取勝訴傭金(若通過調解或和解結案,仍按654.38+0.5%的比例收取勝訴傭金)。
2、65438+萬-50萬元目標
前期按照國家出臺的律師收費標準計算,如對654.38+萬元的標的收取6-8千元的律師費。20萬元的投標,律師費為11000-14000。
案件勝訴後,應由當事人按比例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在勝訴後或調解後按標的物扣除,提取15%作為律師勝訴提成。若判決總標的額低於50000元,乙方不領取勝訴提成(若案件通過調解或和解解決,仍按15%的比例收取勝訴提成)。
3、50萬元以上
律師費前期20000元。
案件勝訴後,應由當事人按比例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在勝訴後或調解後按標的物扣除,提取15%作為律師勝訴提成。若判決總標的額低於20萬元,乙方不領取勝訴提成(若通過調解或和解結案,仍按15%的比例收取勝訴提成)。
什麽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壹方(或多方)認為另壹方(或多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及約定義務時有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對爭議事實有不同認識,相互爭論,各持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爭議(行政處罰等。)和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醫患之間。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壹)醫療糾紛的開始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務人員)負責寫出事實,同時做好對患者或家屬的溝通、解釋和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討論和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並制定相關制度,杜絕類似糾紛。科主任負責寫出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處,並向患者或家屬做相應解釋,妥善解決醫療糾紛。如果是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可以由科室自行解決的,也要報醫務科備案。
3、經科主任和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盡快上報醫務處,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2)院內醫療技術研討會
1.凡不能由科室解釋或調解的醫療糾紛,應及時向醫務處報告。醫務處接到報告後,應進行相應的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和患者或其家屬進行調解。如無法調解,醫務處應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準,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研討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處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
3、技術研討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4、科室主任、當事人必須按時參加醫院醫療技術研討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陳述診療經過,科室主任應在討論中公正科學陳述。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應由醫療安全委員會和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和論證,討論結論應在會後30天內提交給患者和科主任。
7、患者和我院科室負責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可行使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市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鑒定會。
1、醫療糾紛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壹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並按時移交醫務處。由醫務部提交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鑒定工作。
2、根據鑒定結論,與患者協商。
3.如果協商未果,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4)法庭訴訟
1.醫務部門準備相關材料提交法庭,聘請專職律師準備陳述和答辯。糾紛中的醫務處專職人員和科室主任出庭。
2、根據法庭審判結果。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醫院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醫療糾紛問責制
(壹)、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落實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良好途徑,特別是進壹步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二)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慣例,其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
(三)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失職或者技術過失造成的不良後果,但尚未造成死亡、殘疾或者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分為嚴重錯誤和壹般錯誤。
(1)嚴重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的失職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壹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
(2)壹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
(4)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和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責任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直接相關,並對不良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由復雜原因或多環節因素引起的醫療糾紛和醫療差錯,應當根據相關人員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服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