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有分歧。言語沖突中,該教育機構負責人吳用椅子毆打魏女士,同時稱“醫藥費我出得起”。他的暴力行為導致魏女士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並伴有指骨開放性骨折。事發後,吳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7日,罰款200元。魏女士說,至今沒有收到當事人的道歉。
當地警方發布通報稱,將根據魏女士的傷情鑒定,進壹步追究吳的刑事責任,傷情鑒定結果仍在等待中。
魏女士之所以有辭職的想法,是因為單位要降薪。但她並沒有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而是直接從公司辭職。這不是不可以,但是會讓魏女士不設防。在得知魏女士的意圖後,公司得寸進尺地開除了她,並扣去了她幾乎所有的月工資。還編造了魏女士私自帶學生,汙蔑公司私自調班的理由,這無疑給魏女士接下來的工作制造了障礙。
公司在未與魏女士協商的情況下,粗暴地拿出考核通知書讓魏女士簽字,也是違法的。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調整員工工資,需要與員工協商。如果單位向員工說明了降薪的原因和範圍,得到了對方的認可,降薪也不是不可以。雙方達成協議後,需要書面確認,才能調整工資。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壹致,企業單方面強行降低員工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並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辭退勞動者。違反法律有關規定辭退員工的,還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而組織卻以壹種居高臨下的姿態出現在工人面前,想調工資就調,想辭職就辭退員工,完全把法律當回事,把自己當工人的上帝。作為企業負責人,他不僅違反了勞動法,還暴力傷人。
作為鋼琴老師,手指的靈活性是很高的。手指受傷會影響她以後的工作,如果手指不能很好的恢復,會影響她的事業。目前,雖然傷情鑒定還沒出來,但從醫院診斷結果來看,魏女士確實受了非常嚴重的傷。如果魏女士的傷情鑒定達到輕傷以上,吳某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作為壹名普通勞動者,魏女士應該在接下來的時間裏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對於這個教育機構,魏女士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機構支付她應得的報酬和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打人者,魏女士可以從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方面入手。她壹方面收集醫藥費相關票據和自己的收入證明,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誤工費等民事賠償。這方面也要充分考慮手指受傷對以後職業生涯的影響。另壹方面,根據自己的傷情鑒定,也應該起訴相關部門進行刑事立案。讓打人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