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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如何判斷直訴的移送

壹般來說,直訴案件會根據被告人的實際情況和所犯罪行進行判決。

直訴案件是指未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情節輕微采取取保候審,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

不服法院審理的直訴案件的判決

1.妳可以對法院審理的直接上訴案件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期為五天。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為十天,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為五天,從收到判決、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

2.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無論是直訴案件還是其他類型的案件,法院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在既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審結後,需要發布判決書。犯罪嫌疑人、辯護人不服判決,有證據證明應當受到其他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

直接訴訟案件有兩種: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時,檢察機關經審查決定不逮捕,然後移送起訴;

2.事先經過充分協調協商,公、檢機關共同制定規範性文件。當犯罪嫌疑人符合直接起訴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將直接將其移送起訴,而無需提交逮捕程序。比如危險駕駛案件,壹般適用直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160、161條的規定,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偵查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還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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