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費得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經濟情況綜合考慮。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按件收費:
⑴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⑵ 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 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⑷ 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⑸ 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⑹ 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擴展資料: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壹)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壹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壹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壹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壹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壹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壹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壹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第九條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第十條 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第十壹條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 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受理費,按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的金額。
第十三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
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第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經濟糾紛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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