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需要聘請律師進行認罪認罰,因為認罪認罰後,律師仍然可以進行相關的法律援助活動。以被告人認罪認罰為基礎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沖擊了傳統辯護制度,給律師執業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機遇。懺悔和懲罰是由律師提出的。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的有效辯護可以保證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爭取被告人的最大利益。但在現階段,律師的有效參與並不充分。究其原因,包括律師角色不清、制度環境不完善、律師辯護難、代理風險加大等。在未來的發展中,需要出臺嚴格的規則來落實律師的參與,要求律師提高應對能力。
認罪後如何量刑?
在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除刑事處罰。確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對認罪認罰的案件進行辯護,可以做很多工作。辯護律師應當全面閱卷,了解案情,認真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2)被告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4)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