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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檢察官應該如何轉變觀念?

妳好,挑戰和機遇總是並存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公訴部門轉變工作方式、提高辦案質量提供了新的契機。公訴部門要完善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實、辦案效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制度,全面提高辦案質量,維護司法公正。

公訴辦案理念的轉變

1,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冤假錯案的出現,都與不合理的刑事司法理念有關。“命案必破”的緊迫感,“殺人償命”的憤慨和有罪推定的慣性,讓嚴謹的思維取代了追究的沖動,忽略了本該發現的可疑案件。隨之而來的是為犯罪找證據而不是用證據找嫌疑人,顛倒了正常的司法邏輯,使整個司法過程陷入主觀性和片面性。壹些檢察官壹味強調偵控壹體化,重偵查人員配合輕監督,容忍和糾正不規範的偵查行為,審查起訴活動以偵查推進,導致公訴中審查控制的過濾功能下降。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公訴部門應積極轉變辦案理念,從註重打擊保護向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轉變,從註重實體價值向註重實體價值和程序價值轉變,從調查事實向證明事實轉變,從依靠言詞證據向註重客觀證據轉變,從註重證明性的自然證據向註重社會證據的可采性轉變。公訴人要深刻認識到,當前的公訴工作不僅是定罪公訴,也是量刑公訴,更是程序公訴。公訴人要自覺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克制過度的查案沖動,嚴格依法審查案件,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2.樹立理性的證據觀。司法是壹項充滿焦慮的活動,司法人員似乎永遠生活在壹個證據和法律都不充分的社會裏。在案件處理中,司法人員持有什麽樣的證據觀,對證據的收集和運用,進而對事實的認定有很大的影響。樹立理性的證據觀,必須培養理性的懷疑精神,多聽懷疑的聲音,用證據排除壹切懷疑後,得到自己的判斷。第二,要在言詞證據上加壹個問號,這樣壹句話就可以定案,不會有假開頭,不真實也不要不厭其煩地再推壹遍。即使是物證也不應該過分相信,因為它也有被偽造、變造和攜帶自然失真信息的可能。第三,要高度重視無罪證據。比如“張強奸案”,從被害人指甲縫中檢出的DNA排除了留下兩份的可能,但辦案人員並未重視,而是通過不排除死者生前與他人接觸的方式“凈化”了原審證據體系。第四,要防止非法證據進入證據體系。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壹旦進入證據體系,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毀滅性的。很多冤案的背後,幾乎都能看到非法證據的影子。第五,應當明確關聯性是依靠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對於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必須具有實質性的證明意義。在司法實踐中,品格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測謊結果和警犬氣味只提供案件的偵查方向,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第六,要科學解釋,運用客觀證據,避免解釋不足或解釋過度。比如從死者的生殖器上檢測出被告的DNA信息。僅憑這壹點只能證明兩人有過性接觸,但不能證明被告犯了謀殺罪。第七,要善於發現和分析證據之間的矛盾。案卷材料有壹定程度和範圍的矛盾是正常的。如果材料高度壹致,或者證據之間的重合逐漸形成,就應該引起我們的註意。公訴人要善於分析材料的差異,做出選擇。他既不能無視根本矛盾而貿然認定案件事實,也不敢因為壹些非根本矛盾而認定犯罪事實。

3.註意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律師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刑事辯護制度是保護國家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不受公權力非法侵犯,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壹項基本制度。公訴人應樹立辯證思維的觀念,認識到公訴與辯護是對立的、互補的、對立統壹的、相互促進的。控辯雙方激烈的對抗和攻防,對雙方都有很大的激勵和促進作用。控辯雙方屬於同壹個法律主體,其最終目的是壹致的,都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公平正義。我們應該在檢察和法律之間建立壹種既相對又兼容、既競爭又支持的和諧關系。公訴人要克制調查犯罪的過度沖動,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僅要把自己定位為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和懲罰的角色,還要堅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公正地履行各項職責,充分註意對被追訴人有利或不利的事實和情節,既追訴犯罪,又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公訴人不應將辯護律師視為法庭上的對手或訴訟過程中的敵人。在用證據“還原”和“再現”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積極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有利於盡快發現案件中的問題,彌補案件自審的不足,確保事實準確、法律適用適當。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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