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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女友名義詐騙的立案標準

戀愛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

愛情詐騙通常是經濟詐騙。虛構身份與被害人建立戀愛關系的目的是騙取被害人的信任,進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這種行為違背了被害人的真實意願,所以不能作為贈與。犯罪數額達到法定的詐騙罪刑事責任數額的,該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至壹萬元、三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1,案例

2012年5月,小楊冒充大學生小傑,通過QQ聊天認識了大學女生沫沫,後兩人確認了戀愛關系。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小楊以購買籃球鞋、治病等虛假理由,多次要求陌陌向銀行賬戶匯款共計人民幣6981元,後小楊將該款項全部揮霍。

此外,2013,1年6月,小楊以備課為虛假理由,要求陌陌將其華碩筆記本電腦給小楊使用。小楊的辯護人在庭審中辯稱,被告人小楊與陌陌是戀愛關系,陌陌匯款、交付筆記本電腦是贈與行為,不構成詐騙。

2.分析

本案中,小楊在開始與陌陌交往時虛構了自己的名字,也隱瞞了自己的其他真實身份,使得陌陌對他的信任和好感建立在壹個虛假的身份之上。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後,小楊以各種虛假理由謊稱急需用錢。

而小楊的謊言已經超出了戀愛中的人為了博取對方好感而編造的謊言的範疇,沫沫基於對小楊的愛而“送人”錢財,沫沫的贈與行為實際上是基於對小楊謊言的錯誤相信。

因此可以推定,這樣的贈與行為違背了贈與人沫沫的真實意願,沫沫被他人欺騙了。因此,辯護人關於陌陌給小楊匯款是贈與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綜合本案情節,可以認定小楊犯罪的主觀目的非常明確,其虛構身份與陌陌建立戀愛關系的目的是騙取陌陌的信任,進而騙取陌陌的錢財。小楊犯罪的數額已達到詐騙罪刑事責任的法定數額,故小楊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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