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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這個訴訟有很多案例。很有可能五到七年都玩不好,也有可能完全無辜。找個更好的律師。

個人認為這個訴訟要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從妳父親的主觀故意中扣除。也就是說,妳需要妳父親故意危害公眾的安全。但從妳父親壹直強調這些東西沒有實質傷害來看,很難說是有意傷害。但還有另壹種故意,即間接故意。簡單來說,我們可以想到危害結果和社會危害,但隨它去吧。想必檢察院很有可能從這個角度下手。從檢察院公訴的角度來說:“子彈雖然沒有實質性的傷害,妳是知道的,但是在公眾的眼裏妳怎麽會知道呢?”在公眾眼中,社會恐慌和恐怖的環境已經出現,犯罪嫌疑人的投放行為明顯是故意的。他應該遇到這樣壹個危害結果(公眾認為妳們遇到在法律上是可能的)而且是間接故意。那麽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過3到10年的量刑。

兩個。個人建議要圍繞這壹點。妳父親知道子彈並不危險。主觀上,他知道它們不會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就把它們堆起來。自然沒有危害公眾安全的意圖。即使有可能遭遇社會恐慌,也不會造成實質性危害,而是間接故意要求明知可能危害結果而放任其發生。實際情況是明知不會有社會危害。間接意圖很難確定。

三個。只要是故意說這壹點贏了,個人認為整個官司就贏了壹大半。雖然刑法中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刑罰不輕,但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需要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訴訟到這個地步,就比較容易了,因為必須有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妳爸那地方頂多有點堵車有點慌,太不願意成立了。

第四,照此看來,此案基本應該無罪釋放,但此案已被各大媒體報道,法院會更加重視。會有壹些領導認為這些家夥影響極壞,不可能無辜。他們怎麽能給他定罪呢?這樣的話,就麻煩了。迫於壓力,法院可能不會采納上述意見,很有可能判四到八年。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具體操作看妳聘請的律師。

請個好點的律師,這官司還是很吃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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